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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细则 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22-02-23 20:52游戏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员发展,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意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的先进分子,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坚持审慎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实施;坚持自愿入党原则和个人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开发,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思想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中国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年满十八周岁,愿意加入党组织,积极参加党组织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时缴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

流动人员也可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众组织发扬优势的方式进行选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二名专职党员作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培训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做好培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对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工作作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基层党委都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训教育等相关材料移交给现单位党组织。现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继续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培训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开发对象的确定和调查

第十三条经过一年多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党员要求的积极分子,经听取党小组、培训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党员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都是经过培训的联络人,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权利未恢复的,不能介绍入党。

第十五条党员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发展目标说明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和现实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引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者”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分会场负责任地介绍开发对象的情况;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将继续为其提供教育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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