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处分 最严党纪发布:党内受警告处分1年内不得提拔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守则说明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贯穿“全面”和“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根据今年中央近日发布的第二轮“巡视清单”,被检查单位普遍存在“管党不严”的问题——有的没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的没有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削弱了党的领导,有的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
“部分党员党组织观念淡漠,组织分散,纪律松弛,成为党的一大隐忧。”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指出,与此同时,现有的一些党内监督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指引》只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覆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于狭窄;“8项禁令”和“52项不准确”都是负面清单,缺乏正面宣传;有些内容与“清廉”主题没有直接关系,主题不够突出。
为了真正树立党内纪律和纪律在全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央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修订上述两部关联度高的党内法规。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指导方针和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要突出重点,简化复杂性,坚持正面倡导,将“8条禁令”“52条禁令”等负面清单内容移进同步修订的惩戒条例中,将目前18部3600字以上的规范浓缩为8项309字的自律规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帮派、对抗组织审查、无原则和谐、无组织活动、未向组织说明问题、未执行报告制度、未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内容。权力交易、利用权力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对身边的亲属、工作人员有利,侵害群众利益,无视群众诉求,强行命令,处事不公,侵害群众、党组织的民主权利,原条例中重复法律法规的70多项规定被删除,代之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特别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一切必须追究”,从而实现党纪国法的分离和有效衔接。
《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十类纪律处分整合修订为六类,分为违反政治纪律处分、组织纪律处分、廉洁纪律处分、群众纪律处分、工作纪律处分和生活纪律处分。
“现有法规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有空隙,灵活性更大。这一次,纪律的具体化、细分化就相当于‘拔节’,覆盖面更大,覆盖面更严,让党员有更明确的遵守。”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所有这些变化都体现了“严”字。
党员纪律处分的类型
警告严重警告
党员受到警告后一年内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后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晋升或者推荐到党外组织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两年内不得担任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相当于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在党内试用
缓刑的处罚分为一年缓刑和二年缓刑。被宣告缓刑一年的党员,期满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的缓刑考验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在试用期内,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试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党员权利恢复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相当于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
被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党组织纪律处分的类型
改组
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不能自行纠正的党组织领导班子,要进行改组。经过改组的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除了应当撤销党内职务的以外,自然都要免职。
溶解
党员全部或者大部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应当解散。对已经解散的党组织中的党员,要逐一检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
内容
政治纪律
开除外国驻华使馆党员
在外国或者外国驻华使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到外国或者外国驻华使馆的,开除党籍。
其他纪律处分: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诽谤、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组织或者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经验、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组织讲座、论坛、报告、座谈会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组织秘密团体或者其他分裂党内的活动;
搞集团帮派、搞党内走私、结伙结伙、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造势来获取政治资本;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并对外发表意见;
对抗组织审查:共谋或伪造、销毁、转移或隐藏证据;防止他人检举揭发和提供证据材料;掩盖同谋;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有其他违反组织审查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放任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无原则地搞和谐,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实践以及其他党的规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组织纪律
参加家乡协会的领导干部将被撤销党内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家乡协会、校友会、战友协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策,或者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下级党组织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未按照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事项请示的;
违反个人报告要求,不报或谎报;
诬告陷害他人,意图对他人进行纪律调查;
以胁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阻碍党员独立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对批评者、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检查、党内选举中从事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在干部职工转业军人的招录、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征兵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的;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故意为他人提供离开组织的便利条件。
工作/工作纪律
私藏党组织纪律审查材料严重撤销党内职务的
私下保留干部选拔任用和党组织纪律审查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党内职务。
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的;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被管理人员叛逃、离职;
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报告时,不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泄露、散布或者窃取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未公开事项的。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存在泄露试题、考场作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临时出国团或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或擅自改变路线;
驻外机构或临时驻外使团党员违反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或不尊重所在国家或地区宗教习俗的。
诚信纪律
占用公共财产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占用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六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党内职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其他亲属、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组织婚丧嫁娶和庆典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规定获取、持有、实际使用体育健身卡、俱乐部及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卡等各类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和开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买卖股票或者投资其他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股票;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活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岗位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岗位管辖业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
违反规定自行确定工资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用公款旅游、因公旅游、以公务旅行名义变相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座谈、招商、展览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的;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在禁止集会的景区内集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种节日和庆典;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或者以评比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建设、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建筑物、大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房或占用客房或其他自用场所;
从事权力交易或给予财产从事金钱交易。
群众纪律
救灾款物发放优良,对亲友严重给予留党检查的处罚
在社会保障、政策支持、救灾款物分配等事项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明显不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超标准、超范围为群众集资、摊派费用,增加群众负担的;
违反规定克扣他人财物或者拖欠他人财物的;
在办理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领证;
干涉人民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生产生活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够按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解决但未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回应,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关系;
对待群众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和欺骗他人,损害群众利益的;
无视群众意愿,盲目摆摊、上项目,给国家、集体或者群众的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可以挽救却不能挽救,情节严重的;
不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依规侵犯人民群众知情权的;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生活纪律
利用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将受到严惩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的职务或者对党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利用职权、教养、从属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生活奢侈,贪图享乐,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实施不正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整理
党纪“严”在哪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许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面、最严格的党纪”。专家表示,在党的十八大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修改条例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腐”“不想腐”的转变。
为党员树立纪律底线
修订后,条例由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以前与刑法重叠的党纪不再单独规定。
中央纪委特别巡视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纪律处分条例是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很多违纪案件反映出党的纪律落后于反腐形势,存在“所有同志都是‘好同志’不查,查完就成‘犯人’的现象”。
此次修订,履行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过重”了党纪,明确了党员在法律面前的纪律底线,从小错误做起,防止党纪严于国法为空。
专家表示,修改条例的精神已在近期纪委纪律中得到体现。比如,中央纪委关于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报告,首先提到的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的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评审的责任、干扰和阻碍;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进行非组织性晋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个人事项等。
确定六种类型的“负面清单”
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并具体化党章的纪律要求,按照相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和损害党章权威的行为缺乏严肃的问责规定。修订后的条例整合和明确了党员“负面清单”,调整了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既警示了党员干部什么样的行为不能做,又提出了明确的处罚依据。惩戒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体现从严治党的常态化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中明确增加了一些惩戒条款,如在廉洁惩戒中增加权力交易,利用权力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人谋利等。;违反群众纪律,新侵害群众利益,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的;在工作纪律方面,加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履职力度;违反生活纪律,增加了生活奢侈、违反公序良俗等。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的规则和法治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鉴于一些腐败问题,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来制止这种不良趋势。但禁令不是一阵风运动,还需要长期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作用,才能严格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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