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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 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背后: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2022-01-23 00:06游戏

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半年后,6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庆云县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迎来一审判决:检方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庆云县环境保护局批准企业试生产、延期试生产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之所以引起公众关注,在于其独特的意义: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我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从介入之初到案件最终判决,近两年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8年8月以来,山东庆云庆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年产12000吨环保型纸染料,大量排放污水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群众多次举报。

经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多次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5月和2015年1月两次向庆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及时责令庆顺公司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庆云县环保局虽然给予了答复,但仍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2015年12月16日,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认其直接向庆顺公司收取罚款、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延期试生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中,庆云县环保局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积极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2016年4月29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庆顺公司进行试生产,延期试生产。

5月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6月20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企业试生产和延期试生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回顾本案诉讼工作,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宣传部部长徐安江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和调度工作,省市医院已派出工作组到庆云县医院进行督导。共同研究分析案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制定方案;庭审前,省、市、县医院和法院多次召开庭前会议,沟通协调相关问题;同时对固废、废酸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划协调,确保案件扎实办理、案外妥善处理,取得最佳效果。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山东为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制度的13个试点省份之一。截至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山东省6个试点地区全面铺开,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0件,通过检察建议履行诉前程序案件152件,3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公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它相对于‘私益’而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院第二分院院长王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

王强调,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把握的原则是,积极引导特定主体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侵害“私人利益”的问题,防止“公益”泛化,以公益诉讼形式保护非公共利益。只有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没有相应的主体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才会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从而达到惩治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王对说道。

公益诉讼试点作为新生事物,检察机关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院第二司副司长柳岩表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仍有不同认识,相关操作程序和配套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损害后果的评估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等一系列问题。专业性强,证明要求高。检察机关专业条件和实力相对薄弱,实践经验不足。诉讼案件总数仍然很少;部分地方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存在顾虑,认同感不足,甚至反应过度,导致检察机关办案压力较大。

“当然,试点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完美的过程。我们将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困难和问题。”柳岩说。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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