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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

2022-02-25 01:38营养

1月6日,财政部在官网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对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常住地以外临时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旅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出差次数和天数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或明确公务目的的旅行,严禁以任何名义、方式变相旅行,严禁不同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学习、研究。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层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际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常住地,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运输水平见下表:

部级及同等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一名陪同人员可乘坐同一级别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当前往旅游目的地有多种交通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商务旅客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

第九条乘坐飞机,可以凭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每人可以购买一份交通事故保险。单位统一购买交通事故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用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在酒店住宿所发生的租金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财政部统筹研究并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财政部将统一发布中央单位工作人员赴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在旺季可适当提高一定比例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单人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商务旅客应当在与其工作岗位等级相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利的酒店住宿。

第四章粮食补贴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粮食补贴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对本地区部分地区制定粮食补贴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粮食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城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餐标准,上报财政部。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并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将统一发布中央单位工作人员赴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商务旅客应当自己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膳食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支付膳食费。

第五章当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城市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城市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跨市运输费用按运输等级凭证报销,购票费用、核定签注或退票费用、交通事故保险费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按发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日最终目的地标准报销。

城市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用凭旅游审批表、机票、机票、住宿发票等凭证报销。

住宿费、机票费等。应按要求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查差旅费,不得报销未经批准的出差费用和超出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实际住宿无住宿发票的,住宿费、城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负责本单位的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和规模控制,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当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私自出行、不按规定消费、报销差旅费的,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和相关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旅游审批制度是否健全,旅游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移差旅费;

其他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违规接受公款宴请、旅游和非工作访问,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虚报欺诈性差旅费;

擅自扩大差旅费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未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移差旅费;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酌情追缴、通报违法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报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会议和培训期间,食宿费用和当地交通费用由会议和培训组织者按规定统一支出;往返会议、培训场所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未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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