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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2022-02-15 06:42营养

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条例》。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讯问场所分开,并安装便于监控管理的监控设备,有保障办案安全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实施监视居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条例》对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合法性启动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其他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条例》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种具体情形立案监督。决定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人民检察院通过干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和立案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没有固定住所;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或者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其住所开展侦查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或者人民检察院指定住所监视居住。

《条例》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监督的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实施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地点、期限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指定住所是否存在讯问、体罚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执行机关不派人执行或者不及时派人执行的;未在指定居所实施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居民家庭成员,但不能通知的除外;在看守所、看守所、监狱、看守所、办案区或者其他不符合指定居住条件的场所监视居住的;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人见面、交流,或者非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见面、交流的;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办案机关依法应当作出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未及时撤销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要求被监视居住的居民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其他违法情形。

  《规定》强调,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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