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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 最高法:对虚假诉讼参与人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力度

2022-01-30 12:59营养

新华社6月27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各种有效措施。对于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增加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意见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应对此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各种有效措施。

1.虚假诉讼一般包括以下要件: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为目的,谋取非法利益;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构的事实;借用法定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人合法权益的。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况:当事人是夫妻、朋友等亲密关系,或者是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原告知申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金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利纠纷;本案证据不足,但双方仍自愿、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和法庭张贴警示和公示牌,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加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审理民间借贷、离婚、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案件时,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出庭,接受对案件事实的询问。除了法律原因,证人应该被要求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的作用,探索当事人、证人宣誓制度。

6.在诉讼中,如果一方明确承认另一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符合常理,应进一步查明,谨慎认定。认定的事实与承认的事实不一致的,不予确认。

7.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当事人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中,要注意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审查基本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8.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情况,就要加大实体审查力度,注意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处出具司法意见。

9.加大公开审判力度,提高案件审判透明度。如果案件结果可能存在法益,可以根据其权限适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避免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

10.在第三人撤销、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生效判决涉及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纠正,保障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同时,要防止相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11.原告在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其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予以驳回。

12.对于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阻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罚款、拘留等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和相关案件材料。

13.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中的失信人名单制度。虚假诉讼参与人将被列入不可信人员名单,并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整合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符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处罚,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出具司法意见。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的备选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等处分,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

17.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有必要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形式,震慑虚假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充分预判有可能在司法领域反映出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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