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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问答

2022-01-22 03:09营养

第一章总则

1.为什么要制定畜牧法?

答:根据《畜牧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哪些活动受本法管辖?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畜禽遗传资源的活动。蜜蜂、蚕资源的保护、利用、生产和管理,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3.什么是畜禽?

根据《畜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4.哪个部门负责推动畜牧业发展?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畜牧业发展。

5.哪个部门负责指导畜禽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养殖、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答:根据《畜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养殖、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6.如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答:根据《畜牧法》第九条,国家建立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7.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是谁?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畜禽新品种及配套制度的审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规划论证以及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咨询工作。

8.如何开展畜禽遗传资源调查?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公布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9.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如何开展?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情况,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国家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于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省级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如何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设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农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11.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收集、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收集畜禽遗传物质,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畜禽品种选育和生产管理

12.国家对畜禽养殖制度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畜禽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1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遗传资源推广前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新品种、交配系和新发现的遗传资源,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批准或者鉴定后,方可推广,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14 .畜禽新品种、配套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办法和鉴定办法,由哪些部门制定?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新品种、新配种的审批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5.审批或鉴定所需的检测费用由谁承担?收费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鉴定所需的检验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16.申请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生产经营畜禽必须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批准或认定,或经批准引进境外品种和配套体系;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养殖设施和设备;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畜禽防疫条件;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养殖记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申请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物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物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实验室、储存、运输条件;

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养殖动物数量和质量的要求;

体外受精获得的胚胎和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动物符合国家规定的繁殖动物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18.获得畜卵等遗传物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物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19.发布畜禽广告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主投放畜禽广告,应当提供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标明畜禽品种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及配套部门;主要性状的描述应符合品种及其配套系的标准。

20 .销售畜禽和畜禽养殖站使用sires,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家畜育种站销售的畜禽和使用的种公牛必须符合育种标准。销售畜禽应当附有养殖场出具的畜禽合格证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种畜禽还应当附有养殖场出具的畜禽血统证明。

21.记录家畜的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物质的产生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家畜的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物质,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和移植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为二年。

22 .销售畜禽,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允许出售畜禽: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体系作为销售畜禽品种、配套体系的;

将低世代畜禽视为高世代畜禽;

冒领不符合养殖标准的畜禽;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畜禽;

销售未附有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资质证书和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有家畜系谱的种畜禽的;

销售未经审定或认定的畜禽品种及配套系统。

23.申请进口畜禽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口畜禽的,应当持有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畜禽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畜禽还应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畜禽进出口管理除前两款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养殖户培育进口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推广。

第四章畜禽养殖

24.国家对畜禽养殖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改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异地放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25.国家对畜禽养殖有哪些资金支持?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良种补贴、贴息等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和保险服务等方式,支持畜禽养殖户购买优良畜禽、培育良种、完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26.国家如何规定畜禽养殖用地?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农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范围内需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7.国家对畜禽养殖有哪些技术支持?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养殖户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疾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户提供必要的服务。

28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境外出口畜禽遗传资源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条,

29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如何处理?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境外出口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交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或者推广未经审定或者认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没有畜禽生产许可证或者违反畜禽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的。

经营畜禽,转让、出租畜禽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没有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应当转让或者出租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情节严重的,吊销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1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出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发放许可证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条规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3.什么是畜禽遗传资源?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胚胎、精液、遗传物质和其他遗传物质。

34.养殖畜禽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已经选种的、有种子价值的、适于繁育后代的畜禽及其卵、胚胎、精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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