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标准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资料图: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李慧思
《解释》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定罪标准,传播性病罪的“明知”的认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
根据《解释》,以招募、雇佣、聚集等方式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卖淫人员超过三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总共有十多个妓女;
-有五名以上妓女,包括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者和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
——组织外籍人员在中国从事卖淫或者组织国内人员出境卖淫;
-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
-造成被组织卖淫者的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招募或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暴徒、会计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以帮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得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理。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招募和运送总共超过10人的妓女;
-在被招募和运送的妓女中,未成年人、孕妇、智力迟钝者和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共计五人以上;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
——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
-对被招募、运送或组织卖淫者造成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指出,强迫他人卖淫,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妓女总数超过五人;
-有三名以上妓女,包括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者和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
强迫14岁以下的少女卖淫;
-造成被迫卖淫者的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行为人同时具有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处理:
——组织卖淫或者强迫卖淫具有本解释第二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之一的;
——卖淫者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有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人数标准;
——非法获利总和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强迫卖淫罪以及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者参与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根据《解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他人卖淫;
-容留或介绍两人或多人卖淫;
-收容或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迟钝者和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
——一年内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受到行政处罚,实施容留、介绍卖淫的;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
根据《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拉客、嫖娼的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牟利的,不影响犯罪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既包括14岁以下的少女,也包括其他人,他们分别被判犯有引诱少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并受到综合处罚。
司法解释指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引诱三名或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力迟钝者和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者卖淫,或引诱、容留或介绍五名或五名以上此类人员卖淫;
——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还特别指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应当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
根据《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有证据证明他去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并被诊断患有严重的性传播疾病;
-根据我的知识和经验,我可以知道我有严重的性传播疾病;
——可以用其他方法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解释》明确,传播性病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有严重性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解释》,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所称“严重性病”,包括梅毒和淋病。其他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测的性病范围内,按照其危害和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严格控制。
根据《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所称“严重伤害”,“他人对个人健康有重大危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而卖淫和嫖娼;
-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毒而不采取预防措施与其发生性关系。
此外,司法解释还指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依法处犯罪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共同犯罪的,对每个共同犯罪人处以犯罪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犯组织、强迫卖淫罪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宾馆、餐饮服务、文化娱乐行业、出租汽车公司等人员。,当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对犯罪分子给予提示。情节严重的,将以容留罪定罪处罚。事先与犯罪分子合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通知组织或强迫卖淫的犯罪集团;
——两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一年,因通风行政处罚,实施通风;
——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被及时绳之以法的;
-致使卖淫者逃逸,因取证困难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撤销刑事案件的;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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