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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最高法: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022-01-15 08:53营养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若干意见》,对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讼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了《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人民法院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成立,诉讼必须正当,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基本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两种不正之风。一是随着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办案压力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上诉权的情况死灰复燃;二是个别当事人曲解登记制度的立法意义,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碍我国法治建设,抹黑我国法治形象。因此,要巩固新法实施改革成果,一方面必须坚持保护诉权,坚定不移地实行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要依法规范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背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

该负责人表示,《若干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进一步强化诉权保障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这部分有八篇文章。在这一部分,《若干意见》从提高诉权保障意识、巩固新法实施成果、坚持登记制度、加强诉讼服务建设、完善司法救济措施、防止不当干预诉讼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确要求。

《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障,凡是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都要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禁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均衡、年底结案为由,受理投诉或接到投诉后不出具书面证明;对于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补充材料和补正期限,做好诉讼指导和法律解释工作;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立案或者作出不立案裁定,又不要求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等为由拒绝立案。

《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持续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络、12368热线、智能服务平台建设。群众依法行使诉权,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诉讼指导和服务;有必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通过法律援助、司法协助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有困难的可以顺利进入法院参加诉讼;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扰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人事讯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制止和纠正干扰依法立案、故意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防止滥用上诉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强调,“任何人不得从不当行为中获利”。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逐渐成为地方法院和行政机关反映强烈的问题。滥用诉权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有的诉讼没有值得保护的利益,有的诉讼不以保护权益为目的,随意或大量提起行政诉讼,滥用行政诉权。一方面,这些滥用职权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它们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增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成本。因此,依法规制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行为是迫切而必要的。

《若干意见》第二部分为“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范恶意诉讼、不合理诉讼等滥用诉讼行为”,共九条。在这一部分,《若干意见》从正确认识登记制度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利益的法律内涵、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规制诉权滥用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若干意见》要求正确认识登记制度的精神实质。人民法院除审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未办理法定复议前置程序起诉,起诉确实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如果法定起诉期限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立案;当事人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者对行政机关不设定权利义务的重复办理行为、解释性告知行为、程序性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若干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否则不予立案。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内部指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是,上述行为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实践中反映相对集中的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控告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控告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对明显没有诉讼利益,不能或者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行为。以不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多次提起大量诉讼,对行政机关造成妨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多次大规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存在需要通过诉讼予以保护的实际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立案,等等。同时,《若干意见》要求,在认定滥用上诉权行为时,要严格把握标准,各级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制止滥用上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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