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

2022-02-23 20:24社会

新华社6月13日电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知显示,2014年中央财政平均补贴标准为每户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贴,对贫困农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贴,对陆地边境县边境地区建设节能示范户增加2500元补贴。通知明确指出,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进行危房改造,其中国家确定的特殊困难县、重点扶贫开发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沿边地区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西藏自治区等“三北”地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危房改造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通知中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生活在危房中的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民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落实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批、县级审批等补贴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贴对象审批行为。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补贴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被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后公开其相关信息。

通知显示,2014年中央财政平均补贴标准为每户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贴,对贫困农户和陆地边境县边境地区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贴。各省要根据补贴对象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要求、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贴标准,对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补贴标准实行优惠照顾。

通知强调,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危房补助资金230亿元,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量、危房数量、地区财力差异、上一年度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实绩进行分配。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族聚居、自然灾害损毁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贴、银行信贷、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等方式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帮助自筹资金困难的贫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准备物资。

通知称,各地要按照《中央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完善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补助危房改造,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

通知强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初联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省要综合考虑各县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实绩等因素,确保分配给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任务。各县要细化实施措施,合理安排乡、村危房改造任务。

通知强调,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应当拆除重建,对局部有危险的应当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民自建为主。如果农民自身建设有困难,有统一建设的意愿,地方政府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民选择合格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坚持分散入户改造,同等条件下,保护好已批准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和危房集中的村庄,对已搬迁的村庄优先安排,不安排,不以危房改造为名推进村庄整体搬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改善村庄整体人居环境。沿边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原址为主。如果真的有必要在不同的地点建造新的建筑,应该靠近边境,不要向后移动。

通知强调,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房屋应当建筑面积适当、主体构件合格、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应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指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村住房设计方案,注意为危旧房改造户未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逐项检查填写验收表。所有需要检验的项目都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所有不合格项目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发放补贴。

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农村住宅设计应满足抗震要求,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格。可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有资质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也可由承担任务的乡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重建必须由训练有素和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合格的建筑团队进行。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单位应当对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改造后的房屋承担保修和维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村房屋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应当立即告知楼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记录。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和发放农村房屋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农民宣传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加强对危房改造现场的质量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乡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继承和完善传统建造方式,探索符合标准的乡土材料建造房屋的技术方案,推动农村房屋建设技术进步。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户提供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设农村,组织协调主要建材生产、采购、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材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的能力。

通知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保护传统民居。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原则上待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获批后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如果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就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修复改造。各地要在确保安全、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房屋建设水平。加强农村民居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注重民居风貌的延续,推进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村民居建设。加强农房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美化,努力使改造后的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通知要求,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一户审批一户备案。每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根据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民纸质档案管理和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民纸质档案信息录入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农民档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农民档案信息绩效评价和试公开要求,加快农民档案录入进度,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民档案信息的审核和抽检,合理处置系统内重复的农民档案。改造后,农民住房产权归农民所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产权登记。

通知强调,建筑节能示范区内每个县应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有条件的县内每个乡镇应安排1个示范点。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2项以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总结近年来建筑节能示范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完善技术方案和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屋进行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施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建筑节能主要措施的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知识。

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上月危旧房改造进度。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报告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将建设成果、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定期或不定期以情况通报、通报的形式向3部委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于2015年1月底前向3部委报送2014年度总结报告和2015年度援建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并于7月中旬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严重问题要公开曝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对农民补贴资金兑现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贴资金以及向享受补贴的农民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根据通知,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发展改革督察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危房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点击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