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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导游被罚 云南旅游委通报查处骂人导游 涉事旅行社被罚2万

2022-02-16 22:47社会

昨天,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道,游客通过网站爆料“云南女导游太爱吃醋,骂游客”,经核实,涉案导游是昆明思远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陈春艳。目前,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正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调查。该事件于5月2日在网上被广泛转发,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继恒、省长陈豪指示,以此为契机,对我省旅游市场特别是旅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规范整顿;要进一步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执法,全面提升旅游管理水平。要认真核实视频反映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真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要举一反三,果断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整改力度,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省里相关领导也提出了要求。国家旅游局5月2日发布通知,要求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损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行为,将游客投诉、媒体曝光案件列为检查监督重点,做到事事有迹可循,确保事事到位,对游客、市场秩序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负责。

经省旅游执法总队、昆明市旅游执法监督支队联合调查,该视频曝光属实。涉案导游是昆明思远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陈春艳。2015年4月4日,导游受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到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地旅游。4月12日,导游从丽江回到昆明。去西双版纳前,上午11点,在云南米语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后,导游在大巴上对游客说侮辱性语言,强迫游客购物,威胁取消行程,解除旅游合同,并被游客录像约5分钟。事后,部分游客向相关旅游组织和当地机构昆明奉化旅行社有限公司报案后,涉案旅行社于4月20日向部分游客道歉,并赔偿每人500元。

目前,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向涉案导游和旅行社发出听证通知书,再按程序作出正式决定。

根据《导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陈春艳将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经查,昆明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人员先行支付或者向导游人员收取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昆明奉化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对旅行社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涉案导游和旅行社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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