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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院士案 轰动全国的“最年轻院士案”宣判 江西籍院士李宁被判12年

2022-01-14 13:01社会

李宁落网五年后,“最年轻院士案”终于在1月3日落下帷幕。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1月3日,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与共同被告人章雷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宁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章雷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贪污所得的财产,应当追缴上缴国库。

他成为中国第一位因腐败被撤销院士

让我们回顾一下“最年轻院士案”,历时五年,轰动全国。

李宁

李宁,1962年出生于江西南昌,1982年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动物分子遗传育种专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曾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2007年,45岁的他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当时中国“两院”最年轻的院士。

2014年6月,李宁因涉嫌挪用科研经费被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检察院逮捕。

同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公告称,经初步调查,李宁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和事件向其控制的公司转移科研经费,涉嫌挪用公款2000余万元。

2014年12月9日,中国工程院暂停李宁院士资格,成为中国工程院第一位被暂停院士资格的院士。

2015年4月,松原市检察院对李宁案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0日、21日,该案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天开庭审理。

四年多过去了,这个案子没有进展。

2019年2月,沈国放、任纪周等15位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联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希望尽快审结李宁院士一案。

李宁即使有罪也要尽快依法判决

十五位院士在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联名信中提到:

“因为我们的工作,我们和李宁有过一些接触,对他的性格和学识有一定的了解。李宁是我国动物生物技术领域不可多得的领军科学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李宁被拘四年多,一审开庭至今已三年多。即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判决,但拘留一再推迟,相关部门也没有批准取保候审。作为光明的评论员文章。com表示:从法律程序来看,四年羁押期内未经判决的内部审计情况,已经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审限。

“李宁是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动物生物学领军科学家。在动物生物反应器和动物生物育种领域取得了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然而,由于李宁长期没有担任首席科学家,这些成果和早期投资目前都面临着被放弃的困境。真可惜!”

“我们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李宁涉罪,应当尽快依法判决;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宁有罪,自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无罪释放,让他重返工作岗位,参与技术创新,继续为国效力。”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宁贪污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并当庭宣判。李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巨额科研资金被转移到投资公司的个人账户

李宁如何贪污是本案关注的焦点。

据此前媒体报道,李宁被捕主要是因为涉嫌以“外包”的名义将部分科研经费转入其公司账户。

李宁旗下的另一家生物技术公司起到了转移研究成果的作用。据媒体报道,从2010年11月开始,李宁以该公司名义申请的12项专利中,至少有5项专利转让给了该公司,与李宁承担的国家级项目类似。从那以后,这五个项目中的三个被转移到了其他公司。

法院判决书提到,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使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方便管理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被告人章雷采取侵占、虚开发票、虚报劳务支出等手段。腐败项目研究经费共计3756万元,腐败研究组其他成员负责。

上述资金全部被李宁、章雷转入李宁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主审法官对定罪和量刑依据作出了回应

法庭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李宁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案审理中发现的事实,被告人李宁、章雷按照其名下间接费用的最高可支配比例进行扣减后,贪污341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在共同犯罪中,李宁是共同贪污罪的主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款已追回,李宁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问:本案审理期限为5年以上。是否符合法律?为什么这个案子现在又开庭了?

答:被告人李宁、章雷贪污案已经审理两次,历时五年。主要涉及刑法的变化、2016年两所高校司法解释中犯罪数额的调整、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等几个因素。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其次,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很强。为更好地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地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关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相关政策的变化,认真研究了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第三,针对近年来国家不断调整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情况,根据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腐败事实按照李宁、章雷名下间接费用最高可支配比例予以减免,减免后的345万元不再进行犯罪评价,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

问: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地位及其科研贡献对其定罪量刑有影响吗?

答:李宁、章雷贪污案是国家审计署专项审计中发现的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的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我们也深感遗憾。但无论是谁违法,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身份都不能作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法外从宽的借口。法院判决刑罚时,会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综合考虑刑罚。

问:李宁犯罪是否与当时国家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有关?定罪量刑时是否考虑到这些因素?

答:国家科研基金管理制度近年来不断修订完善。随着科研体制改革,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了一些相对宽松的调整,允许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但是,国家一直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一是用于具体科研项目的国家科研经费不能擅自用于其他单项工程,也不允许用国家科研经费支付单项工程。

第二,从庭审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李宁并未为其相关科研项目投入自筹资金,涉案资金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拨付的资金。

因此,李宁的犯罪不能归咎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的完善。

三是科研经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李宁的犯罪行为与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没有直接关系。到目前为止,国家科研基金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支持科学研究,鼓励科技创新,但必须由单位按规定统筹管理,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要说拿走了。无论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如何调整,监督原则都不允许个人中饱私囊。

问:庭审中,李宁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腐败,被扣资金是用于继续科研活动,相关公司是为科研活动需要而设立的平台公司。法院如何判定?

答:国家拨付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科研经费来自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分配到高校后,其属性仍然是国有财产,而不是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体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因此,科研经费的使用具有明确的专用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或挪作他用。

根据涉案款项的去向,李宁通过贪污、诈骗、虚开发票、虚报劳务支出等手段,将涉案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大部分用于李宁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持股。北京全顺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截至事发时未从事任何科研活动。而且,上述公司既不是中国农业大学设立或授权的,也不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指定和批准的科研平台。中国农业大学对上述公司的设立和投资情况并不知情。

此案涉及的部分资金被个人占用。根据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王的证言,他是吉林、林纪甫的临时雇佣司机。章雷曾让他以自己的名义开一张银行卡,交给报账员欧某,在收支账户之外专门使用。司机辞职后,发现银行卡里有60多万元。由于公司从来没有要过这笔钱,他用这笔钱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

问:李宁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什么?有没有侵占别人科研经费的情节?

a: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宁贪污了钱,包括三部分,一是实验后消灭动物、卖牛奶的钱,二是自己名下和他人名下项目资金的剩余,三是自己名下和他人名下劳务费的剩余。其中,李宁盗用自己名下的科研经费,还采用虚开223张发票的方法,套取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元,占总额的82%。为此,检察机关出具了报销单据等书证、戴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章雷供述,认定上述事实证据确凿。

问:李宁在庭审中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也不认罪。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如果被告没有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有罪,予以处罚。”

庭审中,虽然李宁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同案被告人章雷清晰、稳定的供述,李宁公司两名会计及其他几名证人的证言,以及取出资金的相关书证等。,均可相互印证,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一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李宁拒不认罪,法院尊重和保障李宁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资料|国家商报中国新闻周刊新华社央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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