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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崇阳网 食盐定点企业被查扣罚巨款,武汉一盐化公司称遭异地执法不公

2022-01-13 08:47社会

本刊记者 李漠

浠水县位于湖北省东部、长江中游北岸,原名蕲水县,1933年改为现名,隶属于黄冈市;崇阳县位于湖北省南陲,居湘、鄂、赣三省交界处,古为三苗之地,春秋时属楚,现隶由咸宁市下辖。此二县均在武汉城市圈内。

近日,同在武汉城市圈内的一武汉企业向我社投诉称,他们在这两县遭遇了执法不公。

“国家允许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后,我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在湖北省浠水县、崇阳县自建直营网点进行跨区域食盐销售,却受到了来自浠水县、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打压,还得到了当地法院的支持。”长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林气愤地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这不仅造成我公司几十吨食盐产品被扣押、面临近千万元罚款,还造成产品不能在这两县市场流通的局面!”

“我公司依法依规销售食盐遭遇执法不公”

据记者了解,长舟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获得了国家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定点批发许可的民营企业。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通知》,允许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

“我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11号〕中规定的方式,于2017年11月、2018年3月,聘用湖北省浠水县当地人杨平和崇阳县当地人李永为公司业务员,自建直营网点,依法依规进行跨区域食盐销售。”陈义林称。

“为了把事情讲清楚,我先介绍我公司在浠水县的遭遇!”坐在记者对面的陈义林说着,把一大摞子材料放到了茶几上。

“2019年4月,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我公司设在浠水县开发区的备货仓库进行检查,怀疑我公司的批发资质和业务员的身份,武断地认为是业务员个人从事食盐转批,并以此为名,对该仓库共35吨食盐进行口头查封,并于5月13日做出浠市监扣 4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这35吨食盐运到县盐业公司仓库扣留。”陈义林告诉记者:“对浠水县市场监管局这一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我公司当然不服,并依法于2019年5月22日向浠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做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判令被告返还35吨食盐,赔偿1万元损失等。”

2019年6月14日,浠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该法院判决驳回了长舟公司的诉请,支持了浠水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长舟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7月9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做出浠市监处字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载明:自2017年11月开始,当事人通过聘用业务员杨某在浠水县闻一多大道426号在浠水县境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经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3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虽然当事人在其公司住所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地一证”的原则,当事人通过聘请业务员在浠水县境内从事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币金额19倍罚款7022400元。

“下面,我再把我公司在崇阳县的遭遇叙述一下!”陈义林称。

“2018年10月22日,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我公司设在崇阳县天城镇的销售店检查营销情况。他们以无证经营为由,做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31日,我公司委托李永向崇阳县食药监局提供了我公司的《营业执照》、《食盐定点生产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货物发运提货单》和该业务员的《业务员聘用协议》、身份证等证照材料,而该局却称我公司并无崇阳县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要罚款,李永与他们据理力争,称我公司食盐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经营行为证件齐全,完全合法,但他们置之不理。”陈义林告诉记者:“随后,崇阳县食药监局对我公司做出了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18日,崇阳县食药监局对长舟公司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长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决定对其做出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949800元。

“我公司认为该局做出的上述处罚是严重违法和错误的,就向崇阳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陈义林手指崇阳县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做出的《行政判决书》说:“法院判决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上诉。”

律师:市场监管局做法有违公平竞争

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就长舟公司的遭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浠水县政府办公室等单位于2019年3月31日公布的《浠水县市场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第五条是“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然而,该县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5月13日做出的“浠市监扣49号”《行政强制决定书》却有保护垄断实施地区封锁之嫌。

第一,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不查处无证地方盐业单位,却依据其举报查处外来有证企业在当地销售食盐。

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做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书》的来源是湖北某公司浠水分公司负责人的举报,而该分公司自己却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并且一直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却没有去查处它。更重要的是,长舟公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四种销售方式之一的“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在浠水县市场销售食盐。

第二,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不是食盐专营管理机关,无权对长舟公司做出行政强制扣押处罚决定。

无论是国务院《关于盐业改革的通知》还是《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均是将食盐专营管理的职权归于经济和信息化管理机关,将食盐的质量安全管理职权归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而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做出“浠市监扣49号”行政强制扣押决定的理由是“无证无照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这是专营管理职权问题,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属无权行为。《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载明: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盐业执法职责。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

案件在法庭审理中,长舟公司就提出了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属无权管理食盐专营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文书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或者认定。显然,这是浠水县法院故意而为,不是因为疏忽。

第三、用增加行政许可来封锁外来食盐。

浠市监扣49号行政强制扣押决定的理由是“无证无照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而长舟公司既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又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让他在浠水的“自建销售网点”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有吗?显然没有!更重要的是“自建销售网点”的工商登记制度都没有,长舟公司书面向浠水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食盐批发企业“自建销售网点”办理工商登记的法律规范信息,至今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做出书面答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种对外来浠水经营食盐批发的企业增加的、不可能实现的许可条件,实质就是封锁外来食盐批发企业的手段。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自建销售网点”的营业执照都没有核发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

还需说明的是:浠水县市场监管局的扣押文书中没有标明是什么证、什么照,法院的判决书却为其画圆。主动评价了食盐批发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然而,“自建销售网点”需要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判决书中无从查找。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解答请求中,明确答复“在自建销售网点销售关于食盐销售是否需要单独办理一个当地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也在实施垄断与封锁。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长舟公司实施了封锁,以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借口,对长舟公司做出了鄂崇食药监食罚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根据一地一证原则。而这显然与国家的相关法规不符。

《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销售保健食品、食盐、食品添加剂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再说,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办理了工商登记。而“自建销售网点”办理工商登记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何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国盐业协会: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可在全国批发和零售

关于食盐批发许可和分支机构是否需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问题,中国盐业协会在2019年7月10日给出自己的说法:

关于食盐批发许可问题。目前应当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食盐专营办法》来执行,《食盐专营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即取得了食盐批发经营许可,而且有关在改革过渡期内发布的文件通知仍在继续执行,并没有宣布废止。

关于分支机构是否需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问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中的“定点”,指的是在制盐企业和批发企业确定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并不是只能在本地区域批发,是可在全国批发和零售的 。

湖北经信厅: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在他地自建销售点销售,没有规定要在当地再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长舟公司将在浠水县、崇阳县的遭遇反映给湖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8月13日,该厅做出答复。

关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中“批发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具体含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主经营。”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018年4月12曰,工信部发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关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

崇阳县法院:等二审有了结果就联系记者

为了求证长舟公司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于7月18日上午来到崇阳县法院。

政治部的刘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她了解记者的来意后就去开会了。

十几分钟刘仍未回,记者就去了市场监管局。

下午3点12分钟左右,记者返回崇阳县法院。政治部的汪主任出面接待了记者。

记者请他联系相关人员就长舟公司的投诉做出回应,但直至8月27日,记者也没有得到来自崇阳县法院的任何回应。

为了听到该院的声音,记者在8月27日上午拨打了汪主任的手机。

电话拨通,但无人接听。

记者立即发短信表明身份,说明意图,并请他回电。

此后,他给记者回电说,等二审有了结果就联系记者。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他们没有办许可证

带着长舟公司一方所反映的问题,在7月18日下午15点50分许,记者来到崇阳县市场监管局15楼1号办公室。

此后,该局的陈副局长接待了记者。

他说,此案是原食药监局在没有合并之前发现的,他们没有办许可证。崇阳县法院一审已经判了,他们上诉了。

陈副局长还告诉记者,合并前他在工商局工作,对相关情况不大了解,他把原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具体负责办案人员张世勇找来,向记者介绍情况。

张世勇告诉记者,他们完全是依法依规办案。

浠水县法院:相关人员下乡了

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浠水县法院核实长舟公司一方所反映的问题。

门卫帮助记者联系政治部,政治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事情归监察室管。

记者立即给监察室打电话,技术科的张姓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相关人员都在外边搞活动,他让记者把材料放在门卫,然后他们来取。

记者放下材料后去了市场监管局。

从市场监管局回来后,记者又请门卫看桌上有没有材料,他说已经没有了。但直至8月27日,记者也没有得到该院的回应。

为了听到该院的声音,记者在8月27日上午10点50分许,给该院打电话追问。

接听电话的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监察室的部分业务已经划归政治部。

记者随后拨打了该院政治部的电话。

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相关人员下乡了。

记者请她联系相关人员,如想予以回应,就在当日下午下班前电话联系记者。

但直至发稿,记者未接到该院任何人的电话。

浠水县市场监管局:等案件有了结论之后再联系

为了求证长舟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在7月19日上午赶到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的万主任接待了记者。

此后,在他的联系之下,该局法规科的胡科长接待了记者。他把具体办案的黄姓工作人员叫到了办公室。

胡科长告诉记者,等案件有了结论之后,再联系记者。

采访至此,相关部门对长舟公司一方投诉的态度已经明了:浠水县未予回应,崇阳县法院称等二审有了结果联系记者;浠水县和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的回应则有所不同。但他们前期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一致——要在当地办理许可证,这与中国盐业协会和湖北经信厅的说法对立:中国盐业协会认为,取得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即取得了食盐批发经营许可;湖北经信厅认为,取得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在他地自建销售点销售时,没有规定要在当地再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那么,哪个部门该站出来给出一个权威的定论呢?

对于该案最终结果,本刊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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