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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成人网 重磅!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66个要点要注意!

2022-02-24 06:45情感

安全新闻

10月17日下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72条增加到132条,篇幅增加近万字,增加了政府保护、网络保护等专章,应对性侵、网瘾、监护缺失等问题。修订后的《不安全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初步承担起保护中国未成年人“小宪法”的使命。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的66个重点;

一般

要点一:增加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第二点: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首要责任。

要点三:明确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支持、帮助、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要点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要点五: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增加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要点六: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家庭保护

要点七:细化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做的10类行为,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方面的照顾;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要点8:具体列举11类禁止性监护行为,包括非法收养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

要点九: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为儿童配备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第十点: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

要点十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八周岁或者因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无人看管,或者交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严重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合临时照顾的人。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要点12: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完善委托照料制度。明确委托照顾“应当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顾”和“听取具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每周至少与未成年人和委托人联系沟通一次”。

要点十三: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要点1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保护

要点15:提高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和保育责任。学校不得以家庭、身体、心理和学习能力为由歧视学生。

要点1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变相驱逐未成年学生。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应进行登记并建议返校。

要点十七:学校、幼儿园要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节约的羞耻感和自豪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习惯。

要点18: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为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组织集体辅导班,增加其学习负担。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开展小学课程教育。

要点19:规定校园安全的保障体系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要点20:未成年人在学校、在公园,或者在学校、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给予急救,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要点21: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不得销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要点22:加大对学生欺凌的预防、控制和处置措施。学校不得隐瞒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点23:学校、幼儿园要建立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重点2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教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一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社会保护

要点25:加大保护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监护能力、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26:扩大未成年人福利范围。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要点27: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旅游景点等。要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厕所、洗手池等方便儿童的卫生设施。

第二十八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待。

要点29:新闻媒体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涉未成年人事件的报道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要点30: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行、传播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纸、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美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的,应当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十一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播放、张贴、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要使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要点32: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要点33: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园、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安全报警系统。

第34点:酒店、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居民身份关系等相关信息;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第35点:学校和幼儿园周围不允许有烟酒和彩票的销售点。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吸烟、饮酒。

要点36:不得在商业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招用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七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演出和其他活动。

要点38:建立查询制度,禁止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就业。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人员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网络保护

要点39: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中的合法权益。

要点40:网络信息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要点41:学校要合理利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教室,带入学校的要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

要点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己的网络使用行为。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方式和管理功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三点: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4点: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认证系统。

要点45:网络游戏服务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给予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当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第46点:网络游戏服务商每天22: 00至次日8: 00不允许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47点:网络直播服务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要点48: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阻断、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防止信息扩散。

要点49: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和信息的管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信息或违法犯罪行为。

要点50: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防止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义务的,规定相应处罚。

政府保护

第51点:细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要点52: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要点53: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第54点: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管的情形有七种,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急需安置的。

要点55: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符合再次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监护。

第56点:明确民政部门应长期监控的五种情况,包括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要点57: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移交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

要点5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要点59: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要点6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中应有女性工作人员。

要点6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要点62: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要点63:建立检察机关代表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要点6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要点65: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如果非要出庭,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心理干预,保护隐私。

要点6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如果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是妇女,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我衷心希望新版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颁布。

可以为我们的孩子撑起一把新伞,

让他们成长得更加阳光快乐。

同时,

也希望家长、老师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帮助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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