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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22-02-24 04:23情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状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注册为认证标志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认证标志,控制该认证标志的组织应当予以许可。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参加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其章程应当被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被代理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的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的收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办理后续商标业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应送达中国境内的收件人。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外文提交的各类证明、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附的,视为未提交证明、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有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利害关系。

第八条《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直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资料的,以提交之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证据的除外。由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提交的,以快递公司的送达日期为准;收货、交货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实际收货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收货、交货日期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时,应当使用证据邮件。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保存的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存在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提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交付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向商标代理机构交付文件视为向当事人交付。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交付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件日期的除外;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交付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后,视为已经交付给当事人,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的日期。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试用期: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的送达期限;

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充文件的期间,以及当事人因更换需要再次答复的期间;

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所需期限;

需要确定优先级的期间;

在审查审理过程中,应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日期不计入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为届满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法定日期起算,截止日期的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的前一天为有效期满日。如果该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填表。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和一个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着色图案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提交着色图案并提交黑白稿一份;如果没有指定颜色,应提交黑白图纸。

商标设计应清晰易粘贴,印刷在干净耐用的纸上或用照片代替,其长宽应不大于10厘米且不小于5厘米。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三维标志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写明商标的用途,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案,提交的商标图案至少应当包含三种视图。

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说明商标的用途。

申请商标注册有声音标记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说明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说明商标的用途。描述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者记谱法描述申请商标的声音,并附书面说明;如果不能用五线谱或记数法描述,就要用文字描述;商标描述应与声音样本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书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应当写明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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