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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 新《证券法》下借用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案例!

2022-02-17 09:07情感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监管部门开始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年初到今年,各地证监局已经开出了40多张罚单,而在这些罚单中,最“万能”的一张就是“借/贷”证券账户造成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很多商业模式都涉及“借/贷”证券账户,因此我们有必要找出此类案件的处罚原因和后果。

一、典型案例

证监会安徽证监局罚〔2020〕2号:

2018年6月,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李、叶默武的名义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某分公司。累计购买金额35845元,750元为21704732元,合计亏损170多万元。

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正瑞储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案例分析

虽然案件事实清楚,处罚逻辑清晰,但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处罚证据

笔者查阅了历年来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行政处罚文书50余份,发现监管部门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包括:责任人讯问笔录、开户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所以,只要有以上证据,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用了别人的证券账户。

原《证券法》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过去监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但是,在现行《证券法》中,涉及出借或者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今后此类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将不可避免地增加。

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只能使用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即投资者为个人的,只能自行使用,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的,只能由授权员工使用。

实践中,大量的证券合作业务会涉及到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如股票配置、代客理财、大宗持有等业务,以及私募渠道、信托渠道等各种渠道业务,以及使用分仓软件的各种证券合作业务。但笔者认为,即使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也不一定会导致50万元的罚款。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根据借款原因、借款期限、交易金额、违法后果等综合判断处罚。,朋友间借账户炒股的处罚结果肯定与借账户操纵市场的处罚结果不同。

法律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从旧从轻”的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前的,应当按照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除外。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此,2020年3月1日前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个人不受行政处罚;借用账户的法人将被责令改正,并根据新法律给予警告,最高罚款不超过50万元。

附处罚全文: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当事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瑞储能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当事人“>;否"">:语句"">:、" >;辩护意见"">:,并未要求听证" " >:。此案现已调查审理。

经查明,正瑞储能的违法事实如下:

“李”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4日在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开立。“叶”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5日在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开立。

经查,“李”“叶莫吾”账户自开户日至调查日仅交易“郭萱分公司”一只股票,交易时间、交易风格高度相似,账户资金全部来自正瑞储能,账户交易损益由正瑞储能承担。以上账户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决定,主要经营者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借用“叶默武”“李”账户交易“郭萱分公司”,累计买入股票235.23万股,金额3584.575万元;累计卖出145.03万股,金额2170.4732万元;合计损失1,782,892.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信息、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相关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证明。,这足以被识别。

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金汇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当事人姓名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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