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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城管 温州苍南县宣判一起群体性打砸犯罪案 22名现场打砸者获刑

2022-02-16 08:07情感

2014年4月19日,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因城管执法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中,群众将城管执法车辆堵得水泄不通,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借机闹事,将其砸烂。网络图片

       2014年4月19日,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1起由城管执法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中,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乘机滋事打砸,造成5名搬运工人有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包括警车、救护车在内的6辆车辆毁坏。3月20日下午,苍南县法院对该事件引发的涉嫌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22名被告人1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站获悉,检方指控,2014年4月19日8时45分,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工作人员带领协管员、搬运民工,在大门路与康乐路路口对一煤气灶店的物品占道进行责令整改时,被过路的黄祥拨拍摄。8时55分许,黄祥拨因拒绝删除录制的执法画面,被协管员刘荣进、陈兴鹏、曾瑞辽,以及搬运民工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等殴打倒地。后来,因无法离开现场,参与打人的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和另2名搬运民工申南洋、赵二远躲进城管执勤临时租用的中巴车。

该网站获悉,检方指控,2014年4月19日8时45分,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工作人员带领副经理和民工对大门口路与乐康路交叉口一家燃气灶店占用的货物进行责令整改,被路过的黄翔拍到。8时55分许,因拒绝删除录制的执法画面,被经理助理刘、陈兴鹏、廖、农民工赵三元、、周殴打倒地。后来,因为无法离开现场,参与打人的赵三元、、周以及另外两名农民工沈南洋、赵二元躲进城管临时租用的大巴车内。

经理助理刘、陈兴鹏、廖、农民工赵三元、、周因拒绝删除记录在案的执法图片,被殴打倒地。网络图片

       9时15分许,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到大门路与康乐路交叉口,试图将5名被害人带离中巴车、前往派出所调查处置时,遭到围观人员阻拦。10时许至18时许,县公安局灵溪镇派出所、特巡警大队等陆续增派人员支援。

期间,被告人李法边、唐等社会闲散人员借机闹事,用石块、水泥块、木棍随意殴打他人、砸车辆,造成5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现场还有一辆小巴、一辆皮卡车和一辆救护车,三辆警车不同程度受损,导致路口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上述过程中,王仁茂、李小文、王超没有伤人,但有砸警车的案例。

       去年12月,苍南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被告人无异议,但相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将李发辩、唐文言等19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不当,应为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大多是在通过微信朋友圈或其他渠道得知城管打人后来到现场的;现场行为,主观上寻求精神刺激,是寻衅滋事的表现,没有追究重伤,客观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直接造成重伤。此外,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共同犯罪,因为被告人都是一时冲动,彼此之间没有刑事联系。

       苍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参与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告人尽管不能明确谁直接殴打了受重伤的申南洋,参与的时间也有先后、长短,但每个参与犯罪的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均是基于城管打人而泄愤殴打5名被害人,或者打砸车辆。通过他们在现场的表现分析,尽管时间上不一致,事先没有预谋,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事中联络和默契,属共同故意犯罪。关于定性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因为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后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11.4万元,已超出寻衅滋事罪的涵盖范围,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李发辩、唐文言等19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人茂、李孝完、王超结伙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尽管3人个人毁坏的财物数额不大,但同理,3人与其他打砸分子形成共同故意犯罪,应对被毁坏财物11万多元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法边、唐文言等11名被告人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陈凯锤、张、林恩英等8名被告人未直接殴打被害人。被告人王仁茂、李小婉、王超个人破坏少量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可视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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