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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存废走到关键路口

2022-02-16 03:54情感

中新社北京8月25日电刑法确立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如今已到了存废的紧要关头。

刑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第三稿删除了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这意味着长期存在争议的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我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将嫖宿幼女罪作为一个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刑法中的强奸罪有所区别。

设立本罪的初衷是为了加大对少女的保护力度。众所周知,20世纪90年代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时,在实践中发现年轻女孩参与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年轻女孩的年龄,许多客户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年轻女孩,以逃避强奸的惩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启林介绍,为了更加严厉地打击这一犯罪,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设了嫖娼幼女罪。虽然其初衷是为了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力度,但一段时间以来,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争议焦点之一在于量刑的严厉程度。

主张废除的大多认为嫖宿幼女处罚过轻,纵容犯罪行为。他们的依据是,在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刑罚是3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导致犯罪分子轻判,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此外,近年来,报纸上也出现了侵害幼女的案件,如浙江永康、贵州习水等县的嫖娼幼女案件。,这使得主张废除这一罪名的声音越来越大。中国女子学院教授孙小梅和全国政协委员严阵是废除这一罪名的长期倡导者和坚定支持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孙小梅不仅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提出废除该罪的建议,还公开表示:“如果不废除嫖娼幼女罪,我将永无止境。”。

但在很多刑法专家看来,嫖宿幼女罪的刑罚相对较轻是一个伪命题。有人指出,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案件,以及轮奸等恶劣情节。司法实践中,加重情节的案件屈指可数。但根据法定刑,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是五年,比强奸罪的起点重三年。

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虽然嫖宿幼女的量刑起点高于强奸,但强奸加重条款并不适用于多次嫖宿幼女等诸多不良行为,但定罪很低。

当然,主张废除的人所列举的理由,远不止是“量刑过轻”。他们还认为,“嫖娼”这个词可能会给年轻女孩带来“污名”。嫖娼罪如果定罪,相当于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会对受害幼女造成二次伤害。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旷日持久”争论中,废除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2013年底,中国最高法院也表示全力支持废除嫖娼幼女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改刑法的过程中,刑法修正案的一、二稿并未涉及对嫖宿幼女罪条款的任何修改。对于第三次审议稿中突然删除关于本罪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该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执法中的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当然,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去与留,最终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律程序后定夺。但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这次会议或许是距离最终答案最近的一个节点,该罪的存与废正面临关键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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