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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印发

2022-02-15 07:00情感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纲要》的主要内容如下。

党的十八大把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确立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结合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的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融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

总体目标

经过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格、公开公平、廉洁高效、廉洁奉公的法治政府。

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宪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把建设法治政府与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

控制点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人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务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整合管理、优化服务,基本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有效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

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尽量减少生产经营活动许可,尽量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尽量减少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格准入许可,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清单管理制度。直接面向基层、数量大、范围广、更便于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地方和基层管理。加大对限制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力度,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鼓励群众创业创新。严格控制新设立的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查论证。清理规范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对预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编目编码管理,全面推行一窗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率,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公开,2015年实现部门间横向联通、中央与地方纵向联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顿“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链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流程优化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明确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项目、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截至2015年底,省政府和市县政府已基本完成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和机构权力清单公布工作。开展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领域。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违规、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国家、中央部门单位和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2015年底前,不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未按规定审批、超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体现一般管理职能的普遍性公共服务或行政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没有法律依据。取消;不提高征收标准,不扩大征收范围,一律停止实施。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制化。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推进各级政府权力规范化、法制化,健全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法制化体系,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置职责和必要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强化市县政府落实责任。

4.完善宏观调控。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税等法律体系,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定并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完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机制,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制定公布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5.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进一步便利工商登记中的登记系统,2015年底前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注册全程办理,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进随机抽检,探索“智能化”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完善外资管理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设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

6.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和需要解决的事项,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引导网络社区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控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减轻灾害的能力。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确保食品药品全过程安全。促进社会自治,充分发挥公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7.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可持续的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制化。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公共服务提供者和方法的多样化。所有交易管理服务原则上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如果真的需要政府参与,就应该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

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有效约束发展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流失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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