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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官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超标最高罚20万

2022-02-17 01:09军事

4月10日,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项规定》说明,其中显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发布实施。

说明显示,《八项规定》对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在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测等八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由“八要八禁”组成,共225字。

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生产。

该规定针对以下问题:目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各管理环节职责不清,违法生产频发。针对上述情况,本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要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危害过大的环境中工作。

该规定针对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容易产生职业病的问题,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超标问题相当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设置并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或使用。

本规定针对解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这一问题。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操作,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提出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施工。

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人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发放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本规定针对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是职业病最后一道防线的问题。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发放防护用品,或者发放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有些企业甚至为了降低成本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和岗位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告知牌,严禁隐瞒职业危害。

该规定所解决问题是,告知职业病危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设置警告标志和通知卡是雇主在其工作场所发出危险通知的具体形式。警示通报可以唤起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增强其防控职业危害的能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往往导致劳动者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警示通报提出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未按照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在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定期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或漏检。

本规定针对委托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其程度,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这一问题。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定期检测,部分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弄虚作假。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查提出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卫生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本规定针对以下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本条规定对职业健康培训提出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或者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未采取指导、监督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必须组织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未经体检严禁保存档案。

本条针对用人单位通过在任职前、任职中、任职后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能够尽早发现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并尽早采取措施,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进一步伤害的问题;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诊断职业病的重要证据。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测档案。本条的规定对这两项任务提出了要求。

  违反此条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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