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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内附全文)

2022-02-24 05:07化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解读

一、修订工作

海上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海洋运输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198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航运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的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海上运输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一是海上航行船舶和海上设施数量大幅增加,呈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趋势,沿海水域繁忙在前空, 海上交通环境日趋复杂,安全风险显著增加,监管难度加大,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第二,海上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随着实践的发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涵日益丰富。为更好落实“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强化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精神,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海事执法条件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现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对原则性强。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度规定不充分、监管措施执行难等问题。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四,海上运输和海上执法具有高度的国际性和涉外性。近年来,我国相继加入了多项海上交通安全国际条约,这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有必要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以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交通运输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起草了现行法律修改草案,并报国务院;按照程序,司法部多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征求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法律共12章53条,草案共121条。修订工作是从系统前标准化、加强事后监管、加强应急响应等方面完善系统设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保障水平。一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进行划界、调整并及时公告。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保障服务体系。三是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第四,规定强制引航的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引航船舶的责任。

加强船舶和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首先,规定船舶应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文件和国籍证书。第二,规定海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教育和培训,持有合格和有效的证书,并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和管理船舶。第三,要求有关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和运行安全作业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并取得海事劳动证书。四是明确船舶在航行、靠泊、作业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载运旅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的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按照“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强化监管、完善服务”改革精神,对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精简整合,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认证。第二,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设立新的海事劳工证书签发许可证。三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驳船作业等三种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四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和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

健全海上搜救机制,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首先,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了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二是要求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成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准则,确保搜救行动有序开展。第四,规定了海上交通事故的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和程序。

此外,《草案》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了责任追究,明确了民事纠纷的仲裁程序;规定了渔船海上交通事故的管理责任和调查处理机制,提出了做好涉港澳船舶海上交通管理的措施。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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