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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伟 国家铁路局称未被明确为铁路主管部门

2022-02-18 06:23化妆

国家铁路局不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吗?董看到国家铁路局的诉求,很是不解。

9月19日,一审胜诉的原告董收到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呼吁中明确表示,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并未明确指定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原则,国家铁路局无权行使原铁道部对运杂费的审批职责。国家铁路局上诉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从上诉中披露的一些事实和观点来看,国家铁路局似乎对自己的职责和权力有所隐瞒。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提高火车票退票费,董于今年2月24日向国家铁路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费。对此,国家铁路局回复称,按其职责,董的申请不属于其信息披露。

今年4月,北京律师董因拒绝接受国家铁路局的答复,将国家铁路局告上法庭。

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有审查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增加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再次回复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审判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铁路总公司制定火车票20%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铁路局公开范围。

据董介绍,在今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中,“审查铁路客货运输杂项和收费标准”的职责明确列在国家铁路局行政审批事项中。

一审法院采纳了董的观点。进一步指出,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原铁道部,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承担了原铁道部的部分行政职责。国家铁路局有审查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

三套方案

董向《法制日报》记者发出呼吁。上诉书明确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国家铁路局有权根据上述国务院审批清单批准退票费,这是“不充分的”。

国家铁路局认为,“三个方案”是确定部门职责的法律依据。但在“三定方案”确定的国家铁路局五项职责中,没有“铁路客货运杂费审批职责”。

相反,国家铁路局认为,另一份文件明确指出了有权行使上述职责的部门。2013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设立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设立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主要职权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管理铁路杂费和标准”。

在上诉中,国家铁路局强调,通知“明确显示了有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部门。”

还有另一种隐藏的感觉

早在今年3月24日,本报就以“火车退票手续费审批权去留存之谜”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

当时,通过对比今年2月各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记者发现国家铁路局权力清单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国家铁路局公布的,另一个是国家考试改革办公布的,两个版本存在差异。

其中,在国家铁路局公布的权力清单中,将“铁路客货运杂费的审查和收费标准”等行政审批项目,以国家铁路局名义标注为“暂列”行政审批项目。解释中也明确表示,其归属问题需要研究确定,目前正在征求各界意见。

但国务院改革办公布的《国家铁路局审批清单》没有特别注明。

对此,国家铁路局发言人赵国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铁路局对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了初步意见和建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履行相关程序。经研究确定后,最终结果将根据国务院要求予以披露。

这一次,国家铁路局的呼吁再次强调,“此案发生在铁路行业推行政企改革的过程中。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政职责,该职责的行使地位和依据,临时审批项目的真实含义。含义等关键问题应在确认前由相关方充分调查。”

  从这段表述看,国家铁路局似有隐情。记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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