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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真是用来判案的吗

2022-02-17 07:46化妆
古代两河流域,又称美索不达米亚,泛指地处西亚的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之间的区域,该区域的大部分位于今天的伊拉克境内。两河流域素有“人类文明的摇篮”之称,早在公元前3200年左右便诞生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楔形文字。

《汉谟拉比法典》,或译《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文明中保存最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读者最熟悉的楔形文字文献,几乎可以肯定出现在介绍两河文明的各种出版物中。然而,关于这样一个著名的代码,仍然有许多鲜为人知的事实。

两河流域文明的代言人,为何出土于伊朗?

       

藏在巴黎卢浮宫的汉谟拉比石碑密码

       《法典》颁布于古巴比伦王朝国王汉谟拉比统治末期。全文刻于一座黑色玄武岩的石碑上,高约2.25米,最大直径为1米。

       作为两河流域文明代言人的《法典》石碑,其出土地点不在两河流域境内,而是位于今天伊朗境内的一个名叫苏萨的遗址。公元前12世纪末,邻国埃兰的统治者从东面入侵两河流域,将《法典》石碑作为战利品,劫掠回都城苏萨。在1901-1902年发掘季中,一支法国考古队在苏萨发掘出这块石碑,并将其运回法国。该石碑现藏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的近东藏品部,为该馆的热门展品之一。

作为两河文明的代言人,抄本的石碑并不是在两河出土的,而是在今天伊朗一个叫苏萨的遗址中出土的。公元前12世纪末,邻国伊兰的统治者从东方入侵两河流域,将抄本石碑掠夺回苏萨。在1901-1902年的发掘季节,一个法国考古队在索萨发掘了这块石碑,并将其运回法国。这块石碑现在存放在巴黎卢浮宫的近东收藏部,是该馆的热门展品之一。

伊兰和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图片来源:jack m. sasson等编辑,古代近东文明,第2卷,1024。

       埃兰文明是在今天的伊朗西南部发展起来的古代文明,中心为苏萨。虽然伊朗不知为何没有入选我们熟知的“四大文明古国”,但它的文明同样悠久灿烂,早在公元前3000年前后就已经出现文字材料。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埃兰与两河流域间既有文化交流和商贸往来,又冲突不断,互有胜负。直到两河流域文明末期,新亚述国王亚述巴尼拔才彻底征服埃兰,攻陷苏萨。但是,埃兰问题解决后,却创造条件导致了另一个强敌波斯在伊朗的兴起。这是后话。

《法典》的石碑浮雕:神与人的距离如何呈现?

法典中的石头浮雕:如何表现神与人的距离?

       

太阳神查马克和汉谟拉比国王

       《法典》石碑的顶部是一幅浮雕,刻画的是太阳神沙马什把一个绳环和一截木杖授予汉谟拉比的场景。其中绳和木杖是两河流域传统的丈量工具,象征司法与正义。

查马克坐在宝座上,双脚放在基座上。基座由三排鱼鳞图案组成,用于代表两河流域艺术传统中的山地墓葬。因为伊朗的扎格罗斯山脉位于两河流域的东部,所以查马赫用踩山的方法来表现太阳的升起。Chamach左右肩膀上的两簇火焰也是识别太阳神的标志。此外,Chamach的螺旋纹帽子和饰有若干横褶的长袍也是两河流域神的独特服饰,在他的艺术作品中用来表现人与神的区别。

       浮雕中的汉谟拉比站立在沙马什面前,左手水平弯曲90度,右臂曲起,肘部置于左手前臂上,右手手掌到达嘴部高度。这一姿势是两河流域艺术作品中常用的祈祷的姿势。从服饰来看,汉谟拉比戴的是一顶包头的圆帽,衣服则饰有垂直褶皱,样式也与沙马什的长袍有显着不同。

另外,从人物的体型来看,Chamach坐下后的身高和汉谟拉比站着时的身高差不多。我们可以想象,Chamach站立后的身高会比汉谟拉比高很多。通过大小来突出上帝和人的区别是一种常见的技巧。

如果牛抵死了人,汉谟拉比将如何惩戒?

该法典使用阿卡德语,并以楔形文字刻在石碑上。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前言、代码子句和后记。

       因为石碑表面有一些毁损,所以无法确认条款的准确数目。一般认为,保存下来的条款数量是282条,原有条款总数不超过300条。在序言中,汉谟拉比陈述了他本人创下的丰功伟绩以及如何因此成为众神的宠儿。他还解释了立法的由来,即奉马尔杜克之命,为人民提供立身行事的正确引导,以确保他们的正直作为。在结尾的跋中,他勉励子孙后代遵守法律,同时呼吁众神诅咒并惩处违法之徒。

该守则涵盖的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司法程序:如伪证、“河神”审判;

刑事犯罪:盗窃、抢劫、人身攻击和伤害、性侵犯;

           婚姻家庭:婚姻缔结、女方财产处置、继承收养;

经济活动:奴隶贸易及相关事务、农业和灌溉、抵押、贷款、房地产买卖和租赁、设备租赁和劳动力就业、佃农和牧羊人的义务等。

       《法典》的每一条款都遵循统一格式,即先用一个条件从句来描述过失或罪行的具体表现,再规定相应的惩罚。 汉译时可采用“如果……那么……”的句式。

这种形式的法典后来传播到古代近东的其他文明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成文法典的格式和内容产生了影响。《旧约出埃及记》第21-23章记载,除了西奈山顶的十诫,上帝和上帝还给了摩西其他的律法。这些法律中相当多的条款采用了“如果...然后……”,以及如何对待本国和外国奴隶、人身伤害、财产侵权等问题都与法典的规定高度相关。例如,在《法典》中,针对牛伤人的情况,规定如下:

       §250:如果一头牛过街时抵死了一个自由民,那么无须提起讼诉。

251:如果一个自由民的牛经过,并且主人被告知他的牛经过,但是主人没有冲牛角或者控制牛,导致牛杀死了一个自由民,那么牛的主人应该赔偿30谢克尔的银子。

       《旧约 • 出埃及记》第21章中的相关条文则是:

28:牛若杀男人或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只是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无罪。

       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如果他被处以赎回价格的罚款,他将根据罚款赎回自己的生命。

       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牛若触了奴仆或婢女,就要给他们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银子,并用石头打死那牛。

       如上所引,不管是《法典》还是《旧约 • 出埃及记》,在确定牛主人的责任时,都考虑到主人对牛抵人习性是否事先知情这一点;并且,在赔偿金上都提到了同一数目—三十舍客勒的白银。以上两则条款,通常被概括为“同态复仇”。

石雕作品中的“同类复仇”

《法典》中的不同阶层:“以牙还牙”还是“以钱代罚”?

事实上,“以同样的方式报复”条款最早出现在《刑法》第196条和第200条,这两条被翻译为:“如果一个自由人摧毁了另一个自由人的一只眼睛,那么他的眼睛就应该失明”;“如果一个自由人打掉了另一个自由人的牙齿,那么他的牙齿也应该被打掉。”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报复原则在自由人和自由人之间是有限制的。如果犯罪者是自由公民,而受害者来自较低的社会阶层,那么《刑法》规定可以用金钱代替惩罚。

       以《法典》第196-199条的内容为例:

196:如果一个自由人摧毁了另一个自由人的一只眼睛,那么他的眼睛应该是瞎的。

       §197:如果一个自由民打断了另一自由民的骨头,那么他的骨头应该被打断。

198:如果一个自由人蒙蔽了另一个普通人的眼睛,或者打碎了这个普通人的骨头,那么他应该赔偿一定数量的银子。

       §199:如果一个自由民弄瞎了另一自由民拥有的奴隶的眼睛或打断了这一奴隶的骨头,那么他应该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

法典提到了当时古巴比伦社会的三个等级,从高到低:自由民、普通人和奴隶。除了这两个术语的明确含义之外,“自由民”和“普通人”还有模糊的含义。参考同一历史时期的其他类型的文献,“自由人”在许多文献中也可以指任何社会成员,尤其是成年男性。等级和地位似乎没有详细的区别。至于“普通人”一词,其词源与“匍匐、匍匐在地”的动作有关,在《法典》以外的文献中很少出现。

《法典》的功用:判案依据还是政治宣传?

研究两江文明的学术界,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法典》是否具有实用功能。换句话说,在古巴比伦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你是否实际参考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断依据?现有的研究普遍对这个问题持有否定的答案。在《法典》颁布的同时或之后,两河流域出土了数以千计的法律文书,但都没有引用《法典》中的规定。此外,上述所谓的三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区别在同时期的其他文献中也很少反映出来。

       不过,《法典》第2条和132条提及的“河神”审判这一技术手段,在幼发拉底河上游的马里遗址出土的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中,其应用得到了具体的记录。下文引用的这篇文献,记录了一位名叫Meptum的人向他的上级报告“河神”是如何裁决两个城镇Haya-Sumu和Shubram之间的土地纠纷:

“我师父派了一群代表舒布拉姆和哈雅-苏穆的人去接受河神的审判,我派了一群诚实守信的人和他们一起去。首先,他们让一个女人跳下去,她漂了起来。然后,他们让一个老人跳下去,在河中央游了一段距离后,他得以浮出水面。在他之后,另一个女人下水了,她也出来了。至于最后一个女人,河神‘娶’了她。鉴于老人只游了一小段距离就和河神‘娶’了最后一个女人,来自哈雅-苏木的人拒绝让其他三个女人跳进河里。他们承认:“城镇和土地不是我们的。”潜入水中的老人爬到舒布拉姆人的脚下,说:‘别让其他女人跳进河里,否则她们会淹死的。我们愿意做一块粘土板,放弃对城镇和土地的需求。在那之后,争端将永远不会停止;城镇和土地属于舒布拉姆。在诚实的人、巴比伦的仆人和城镇的老人面前,他们写了一份放弃要求的文件。现在我把这些必须跳进河里的人送到我的主人那里,这样他就可以审问他们了。

       尽管上文所引文书和其它若干出土于马里的文献记载了《法典》中提及的“河神审判”这一问讯手段的具体运用,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它们直接参照了《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典》近300条虽然涵盖了两河流域巴比伦时期社会的诸多方面,但从未在同时或晚于《法典》的大量法律案例中被引用,符合《法典》精神的裁决也很少出现。

       事实上,两河流域流传下来的包括《汉谟拉比法典》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典,更多地代表了抽象的公平和正义的指南,而非具体指导司法实践的规则。与这些游离于实际生活之外的成文法典相反,民众自发组织的地方议会和长老会从公元前三千年左右一直到波斯时期都发挥着仲裁和决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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