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     

降魔篇票房 周星驰起诉华谊兄弟 索要《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被判败诉

2022-02-15 07:21化妆

周星驰败诉华谊兄弟。网络图片

       4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着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崴盈投资有限公司诉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宣判。

法院认为,外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不支持其向华谊兄弟索要电影《西游降魔篇》票房红利的主张。

       崴盈公司诉称,合作制作《西游降魔篇》时,周星驰曾与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华谊兄弟表示,实际取得票房不是公众理解的这么多,需扣除院线分成,华谊实际收入并不足5亿。

外影公司声称,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记》,并与华谊兄弟就合作拍摄电影《西游记》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因为电影市场评价不错,周星驰和王曾口头约定,如果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以给原告票房分红。后来关于票房分红的问题,双方通过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

       崴盈公司诉称,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崴盈公司作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两者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目前华谊兄弟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虽崴盈公司多次向被告发函催索,但华谊兄弟一直未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故,崴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谊兄弟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华谊兄弟则辩称:1、双方确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就票房分红问题,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双方最终实际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2、代表被告就《补充协议二》洽商的员工娄某也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其与原告员工的往来邮件亦是洽商行为。3、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被告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票房总收入。票房总收入还需扣除院线分成,才是被告实际取得的收入数,而该收入数并不足5亿元。因此,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华谊兄弟公司对《西游降魔篇》的投资款及给周星驰先生的分成收益已经支付完毕。

点击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