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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及扣除大全

2022-02-14 05:40化妆
最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广告宣传费关联企业之间的分摊规定-分摊协议要求向税务局报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2015.6.1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6日广告宣传费关联企业之间的分摊规定-广告宣传费可以凭协议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 2017.5.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0%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7年5月27日开办筹备期间广告费扣除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五、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节扣除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解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3号公告,实际将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延长了5年,即扣除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下一轮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广告费由关联企业扣除。无论发票开具给谁,税前扣除都可以通过内部协议共享

3.扣费分配给哪一方完全由关联企业决定。对于集团企业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集团企业可以根据成员公司的盈亏情况选择税前扣除方

4.当自己分配的扣除部分或全部归集到对方税前扣除时,对方在计算企业广告业务推广费用税前扣除限额时,不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归集到企业的广告业务推广费用,也就是说,归集的广告业务推广费用不占归集方的计算限额。

5.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规定

所得税条例规定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5%

财税〔2017〕41号规定,化妆品生产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准备期内广告费用全额扣除

财税〔2017〕41号和2020年第43号公告规定,关联企业按共享协议扣除,被征收方不参与计算限额的计算

总结:一般企业不应超过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药品和饮料不应超过营业收入的30%,烟草企业应占0%,关联方应按分享协议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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