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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股份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2-07 15:24化妆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翠微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翠微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99.3973万股,向北京海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6.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截至2021年1月1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是指公司;乙方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现金对价等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专用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存入存单或其他合理的存款方式。甲方应及时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和存放期限通知丙方。以上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质押或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入的款项中直接提取资金。

2.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指定保荐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进行持续监督..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的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每半年至少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随时查询、复制甲方专用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专用账户信息。

保荐机构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当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委派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用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若甲方一次性或在12个月内从专用账户提取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总额的20%,甲方应通过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机构。丙方变更保荐机构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并将变更后保荐机构的联系方式告知甲乙双方。保荐机构的更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机构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机构享有。

8.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声明,且未配合丙方调查专用账户,甲方可自行主动或应丙方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丙方如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书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注销协议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崔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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