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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从官之杖 访谈︱虞云国:宋代监察制度并非三权分立 不必过度美化

2022-01-17 12:11化妆
很多史学研究者指出,宋代法令制度的完善和健全,达到了君主官僚政体的高峰。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虞云国先生所着《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一书,对宋代的监察制度有详尽的分析,他认为,这一监察制度对君权、相权的制约,甚至已达到极致。不过,他同时指出,在权力的制衡中,君权是这一分权制衡结构唯一的主宰者和操控者,他随时可以破坏分权制衡的格局。所以宋代的制衡结构是不稳定的三角制衡,君权并不是像某些历史爱好者和历史误导者所说的虚君制。

宋代的监察制度已经做到极致

这个网站:宋朝的《立国指南》被送到太建,这是历代最重要的朝代,太建制度是宋朝监察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能不能先说说宋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特点?我们能说在古代社会的具体情况下,宋朝的监察制度已经达到了极致吗?

虞云国:说到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我们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

首先,宋代的监察制度开始出现多轨制和多元化的趋势。具体来说,中央有一套劝谏和驳斥的制度,被宋代史学界一些人称为第一监察制度和第二监察制度。在谏制中,分为御史台和谏庭两个子系统。其实这两个子系统是并列的。在地方一级,它也反映了多轨制和多元化的状态。比如在道路层面,有一个监管部门,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一个是转运部,宋人称之为曹部;另一种是提狱司,宋人称之为宪司;还有长平四,宋朝称之为仓司。这三个司具有行政职能,分别管理一条路的财政、司法救济、水利等事务,但同时又负责监督这条路的州县官员,显然具有地方监督职能。与监察部门平行的是帅部,即护法部,它不仅是驻守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还具有监察职能。监督人和帅司发现于南宋和北宋。北宋还有一个道级监察机构,叫“走马”。始建于太祖末年,南宋高宗初年取消。在北宋,这个机构有时属于帅司,有时是独立的。根据相关史料,它的功能是“担当耳目,观察实际情况”,它还有监督的功能。其实是监督各行各业的帅首长和州县官员,但更侧重于军事监督。

在府、州的层面,设立了通判。通判这个官衔,名义上是州府的副长官,但有材料清楚表明,州府凡下发有关公文,实施有关政务,都需要通判副署,没有通判的副署是不能正常运作的。知州、知府都要接受通判的监督,有通判敢于公开向州府长官叫板:我是监郡,朝廷命我监督你。有这么一个故事,说是外放一个知州到地方上,有人问他要放到哪里去。他说要到一个有大闸蟹吃,却没有通判的地方,这样就惬意自由了。这个故事很典型地说明,在州府层面也有自己监督的机制。所以说,宋代的监察体制是多轨制和多元化的。

二是宋代监察制度的方向开始多向化、网络化,意味着监察对象全部覆盖。当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从秦朝设立古代监察官开始的,实际上是有自我意识的。然而,直到唐朝,审查制度主要对皇帝负责,监督官员。这个单一的方向在宋代开始改变。由此可见,宋朝的监察对象,包括谏台制度,可以指向以君主为代表的君权,也可以指向以宰相为代表的相权,当然更多的是指向一般的行政官员,也就是所谓的官员。

另外,虽然以中央监察职能为主,但对地方也同时具有监察职能。像刚才说的地方的监司、帅司、州府,乃至县级长官都在监察范围之内。反过来,监察机构和监察成员本身也要受到监督,一方面皇帝可以通过有关诏令对所有监察官员实施监控,另一方面,中书行政机构在元丰改制后,也明确申明尚书省有权向皇帝奏报御史失职,实际上御史也受中书行政权的监督。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作为第二监控系统的密封系统。驳官是指中书省内有中书舍人,门下有省内之物,统称为“舍”,而“舍”即施物,“舍”即中书舍人。他们都检查和监督皇帝的诏令和他们通过的其他官方文件和任命。中书舍人有权加封和支付诏令,拒绝起草诏令,有权拒绝诏令。在宋代,驳官也有权在谏章中反驳错误的东西。有这样一句话,“先人之时,有不觉得太可疑的人来对台湾进行反驳,怕他们风闻此事,引起朝廷有所行动。”也就是说,第二监控系统还具有校正和监控第一监控系统的功能。此外,在台湾的劝谏制度内部,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的网络体系。例如,御史和总御史可以互相监督和弹劾,而御史和谏官也可以互相监督和弹劾。可以说,在宋代,监察制度实际上完成了多方位、网络化的状态,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第三,宋代的监察制度,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君主官僚政体下,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健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成熟阶段,这从选任制度、言事制度以及职事回避诸层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以台谏选任为例,对入选台谏官的官阶限制、出身流品、职事资历与德行才学都有明确的标准;对于推荐台谏官人选的举主,则有君主指定与宰相不预的程序设定;而在台谏官的最终任命上,也有皇帝亲擢的制度规定,包括皇帝召对或召试备选官员,然后择取确定合适人选。总体说来,宋代台谏选任,不但制定了有章可循的完备规则,整个选任过程也构成一个系统程序:侍从荐举——宰执进拟——君主亲擢——中书除授——给舍封驳,以君主为决策中心,环环相扣,互相制维,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体现出相当完善的“公其选而重其任”的制度合理性。

第四,宋代监察制度体现了监察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呈现出分权制衡的趋势。宋代台湾谏的监察权力相对独立于君权。在制度层面,它明确规定了谁应该受到台湾训诫的监督,而无需事先向皇帝请示。严格来说,皇帝无权要求台湾训诫和纠正任何人。对蔡襄不满,建议谏官傅弹劾他。傅自信地对皇帝说:“臣为谏,臣受玉玺,臣不敢。”这说明台湾训诫相对独立于君权。

另外,对君权的独立,还表现在台谏监察言事后如若皇帝不采纳,他有权辞职来强调这种独立性,可以待罪在家,不去台谏衙门工作,而让皇帝做出选择,到底接受台谏官的监察,还是罢免他们。这点是直到宋代才有的,而且也只有台谏官才有这种特权,它对君权的独立程度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准。

除此之外,台谏的监督权也非常明确的表明了湘权的独立性。在实施监督之前,你绝不能向总理请示汇报。一旦有了请示报告,在宋代就意味着“呈御史”“知台谏”,被正统学说所轻视。在宋朝,台湾进谏时,一般的台湾进谏官员也相对独立于他们的官员和同事。中晚唐时期,御史台的御史在说话之前必须向御史台的大官报告,所以这种情况必须受到大官的限制。这一规定在宋朝被废除,对于军官来说,每个台湾官员的言论权是独立的。

另外,台官要监察什么,谏官可能完全不知情,这个台谏要监察什么,其他台谏也完全可能不知道。这样一来,就保证了整个台谏监察权和每个台谏监察权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看到,宋代君主的官僚制度将台谏官僚圈引入中央权力结构,显然是出于权力平衡的考虑。但是,由于宋代台湾兵谏也有劝谏君主的权利,不仅形成了一种强加与违法的单向关系,而且君权也无法脱离外部。由此,形成了君权制衡、屠戮与台谏的局面,初步形成了君权、相权和台谏监督权的制衡

从以上归纳的四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的监察制度已经达到了中国古代官僚政体下相当完善的程度,说它达到极致也许并不言过其实。

北宋官制示意图

官员贪腐与渎职是监察关注的主要层面

本站:宋代台湾劝谏制度的设计中,君权与相权之间是有制衡的,但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却不是一回事,那么实际执行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呢?

虞云国:宋代的台谏制度,包括整个监察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令人注目而且令人费解的历史表象。我认为这种表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相对健全完善的制度条文和运作程序不断地被蔑视和破坏,尤其北宋晚期以后,这种现象尤其明显;再一个是宋代监察制度整体运作的轨迹盛衰不定,越到后期,越是衰落。

从制度层面看,宋代台谏制度的制度规定与程序设计存在一些漏洞,如台谏官员的选拔和罢免程序等。宋朝时,为了保证台湾的谏官不受相权的限制,制定了以下选拔程序:首先,皇帝任命一些侍从,推荐合适的进谏人选到台湾。这些侍从排斥总理,主要是担心总理的推荐会让台湾训诫者成为他的代言人。这是制度设计合理的地方,但在君主专制下,君主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总要有一个行政首长代表他运行整个官僚机器。

因此,这些侍从推荐出台谏官人选后,最终还要集中到以宰相为首的中书机构,而后宰相会有一个初拟名单送到皇帝那里,皇帝根据初拟名单进行召对与选择。这个环节完全由皇帝做主,但初拟名单已经体现出宰相的某种倾向,皇帝也知道这里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在亲选台谏官时,有时候也会绕过侍从官推荐这个环节,直接任命某个他认为合适的人来任职。这里实际上牵涉到君主专制政体不可能排除的纠结。皇帝作为最高的君主,直接掌握的官僚信息面毕竟是有限的,所以要选择到合适的,又被皇帝知晓的人选,那就更有限了。

直接任用皇帝的做法叫直接分工制,从宰相名单中选拔皇帝的做法叫选拔制。宋人对台湾君主选择进谏官员的两种方式说了一句很有道理的话:“知人者智,人臣重于亲。”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皇帝直接去除“真知”,能够让台湾的谏士得宠,就很难避免因私意或无知等因素所带来的弊病。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既要确立统治是不可预测的,又要将统治保持在计划之中,这是君主专制下两难境地的必然实践,形成了制度的漏洞。也就是说,相权还是可以染指任命权,搬出台湾的谏权。一旦相权足够强大,就可以进一步控制全台谏官的选拔和罢免,从而成为宰相的附庸。

这里最大的症结就是刚才所提到的分权制衡结构,君权还没能完全处于三权制衡中单独的一方,而是高居于顶端。也就是说,在整个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里,主要还是靠君主的好谏纳言与个人品德来起作用。因此,如果君主愿意接受台谏监督,分权制衡就会运作得比较正常,如果不愿意接受,他就随时可以从权力制衡的顶端横加干预甚至破坏。台谏官通过呈上章奏或面见皇帝进行监督或谏诤,君主可以不理不睬;或者干脆动用君权将他迁改或罢黜,调离言事官的岗位,让他不再拥有监察权。更有甚者,对于监察的章奏,君主会宣谕台谏官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还会做手脚把奏议的某些部分进行删节,而后进入运作程序。如此一来,君权随时随地可以破坏台谏制度的相关条款。

有人说,宋朝在制度设计上给香泉开了一扇后门,所以香泉是导致劝谏制毁台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君权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如果君权失控、放纵或转移,一旦被相权夺取或控制,相权就可以通过刚才的夺取和拟定程序,直接破坏监督体系的运行。南宋时期,的王朝、汉侂胄的宁宗王朝、石的李忠王朝、贾思道的都宗王朝都存在着放纵权力、让渡主权的现象,这使得这些权力有可能将台湾训诫者变成私鹰私狗。这样,训诫制度就无法实现原制度设计的良性运行,就会走向没落。

贾思道

本站:宋代的台谏制度,既有对中央政府的监察,也有对下级地方政府的监察,那么他们对官员的监察,主要关注的是官员的贪腐还是渎职,或者是其他方面的问题?

余:毫无疑问,你提到的官员的腐败和失职是宋代台谏制度的主要方面。这一层面对训诫体系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在绍兴三年,当时的秦桧没有独裁。当时有个御史叫常通。虽然他不出众,但也不平庸。他只担任了十个月的御史,弹劾的官员有80人,包括四个宰相、十六个侍从、六个将军、六个部门下的十三个寺监和郎官、26个地方监和帅卫、15个将官。这一时期,台湾的整个谏制既没有很大的提升,也没有很大的下降,官员素质中等,这表明该制度对监督官员的腐败和失职是非常有效的。

但要补充的是,台谏监察不仅仅停留在官员发生贪腐和渎职之时,它还会根据宋朝的祖宗家法和制度规定,对整个官僚系统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发出声音。比如在相权运作过程中,未必能够抓到贪腐和渎职的把柄,但是在宋代,只要台谏认为在相权运作中有不妥之处,都可以直接表达监察意见。所以宋代有一种说法:“祖宗以来,执政、臣僚苟犯公议,一有台谏论列,则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也就是说,只要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台谏官都可以体现对相权的制衡作用。

此外,有时皇帝会任命太监,这完全违背了祖先的家法。在这种情况下,宦官本身可能并不腐败和失职,但在制度任命上存在偏差。宋朝时,台湾训诫者会用祖宗家法来监督皇帝用人的错误倾向。宋朝重文抑武,总是担心武将的“枪”会导致政权的不稳定。在这一层面上,包括南宋初期宋金对峙在内,不少台湾谏士对武将的崛起和成长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因此,不仅是具体层面的腐败和失职,还有对整个官僚机器带有倾向性的错误,台湾训诫督导员会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

本站:宋代台谏制度中,确立了独立言事的原则,是否说明宋代的顶层设计中,对于监察权的独立有清醒的认识?

余:这是毫无疑问的。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古代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官僚体制。这种君主官僚主义有一个形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到了唐宋时期,帝制官僚在法制和官僚制度方面都进入了一个成熟时期。宋朝比唐朝走得更远。可以说,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完善达到了君主官僚主义的顶峰。在这种情况下,宋人的法律意识相对空先于自我意识。让我们给出一些有代表性的论点。比如士大夫说“法治国家”,宋孝宗也说“我离汉唐很远”,说明宋朝在制度的完善和完善上确实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另外,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对宋代士大夫官僚,尤其对台谏言事官,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关于士大夫官僚的言事权力和制度保障,可以从太祖誓碑“不杀士大夫和言事官”上看出来。宋代最高统治者对言事官实行了特别的政策和做法,例如,宋代有皇帝曾说“国家以仁立国,其待士大夫尤过于厚,台谏乃因得言”,也就是说,宋代由于言论环境的宽松,台谏才敢于发表独立的监察意见。宋代君主也自我标榜“崇奖台谏,不罪言者”。在台谏系统运作正常的年代里,几乎从来没有对言事官重罚过。宋代君主也认识到,尽管台谏“所言者未必尽善,所用者未必皆贤,然而借以弾击之权,养其敢言之气”,这也表明了最高统治者对台谏言事权的保护态度。

正是因为宋代的帝制官僚对监察权的独立性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才可以说宋代的中央权力结构有着良好的顶层制度设计。

本站:宋代台谏制度中允许“风闻言事”,而且言官可以拒绝透露风闻的来源,这一设计不会导致官员人人自危吗?

余:确实有这样的倾向。事实上,得物之风的做法自晋代就有了,到了宋代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公认的制度。至于这种方法的缺点,我们应该考虑从古代监察官员那里获得的信息相对有限。因为当时不像今天的媒体,有互联网、纸媒等。,所以得到事情的风声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宋代台湾训诫的信息渠道有制度保障。比如,相关的官方文件在运行过程中要及时上报给台湾训诫系统,台湾训诫官员也有权向相关机构查询、查阅相关文件。但文件通报和文件审查这两个渠道,往往是在相关政务正在运行或正在运行后才可用,从监管的时效性来看,往往慢半拍。而得到事情的风声就意味着听到了一些倾向性的消息,所以要从信息渠道的历史背景去调查了解。

但是风闻言事也有弊端,容易造成监察权的过度滥用,所以宋代从制度上曾经也想对此有所限制。宋仁宗时,风闻言事只限于朝政得失、民间利害,或闻有异谋及不忠不正不孝不义之人。但这里也存在问题,所谓"四不"是颇有弹性的标准,实际上风闻的界限很难据此加以限定,而且这条规定在后来也没法严格执行。另外,刚才谈到,封驳官对台谏官的监察章奏,如果认为有风闻不实,也有权力封驳,实际上也是有制约力的。所以,在监察制度运作正常的情况下,它的危害并不大,也没有达到人人自危的状态。这与监察官队伍本身的素质和修养也是密切相关的。

但是,一旦监察制度处于被破坏的状态,尤其是相权影响监察制度时,此时的发言官就沦为相权打击政敌的鹰犬,风闻其言成了台湾进谏罗志的借口和手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台湾的兵谏制度虽然被破坏了,但是台湾的一些兵谏者还是要保持一定的底线。为了灌注台湾谏士的月度绩效评估,风闻成为他们应对工作分配的信息来源,他们也报道了一些影射。就这样,与台湾官员有过接触的亲戚朋友们开始陷入危险之中,他们害怕聊天中听到一些他们不打算谈论的事情,以至于到了宋光宗后,流传着一句民间谚语:“与其见老人,不如见恶客。”

台谏没有解决法治与人治的困境

法治和人治之间的两难困境今天依然存在。宋代台湾训诫制度中的人治问题与我们现代相比有多严重?

虞云国:法治和人治的两难困境,一直是中国政治所面临的难题。东西方文化传统不一样,西方有比较自觉的契约意识,法治观念从古希腊罗马开始就相对完善。他们当然也会有人情,也会有人治,但法治的底线要比我们中国强烈与明晰。相对来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在法治和人治之间往往是用人治软化法治。在中国古代君主官僚政体下,政治制度和法令制度不断趋于健全,这在刚才的回顾中看得很清楚。但是至少迄今为止,中国的人情社会还是始终存在的,这就出现了你所说的所谓困境。

事实上,宋代台湾训诫制度的运作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例如,一位哲学家说:“法院立法决不能松懈;有法必有法。”“不松懈”强调法律制度的严格性,而“不可饶恕”则强调人情理性和人治。文人官僚也是如此。王安石曾说:“民主仁义,民主守法,君臣之间,正义与正义都是善的。”这里的“恩”与“法”是法治与人情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台谏制度运行中情感与法律、人治与法治的纠葛一再凸显。宋神宗曾经给御史上谕,说虽然没有法律,但御史可以弹劾监督。南宋的李宗和宋神宗是两个极端。他告诉审查机构,他必须放手,放手。由此可见,这一难题在宋代的台湾训诫制度中从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所以说,宋代监察制度中人治与法治的困境,从中国文化角度来讲是一脉相承的,很难说宋代与现在孰轻孰重。但宋代毕竟是君主官僚政体时代,我们已经进入现代转型的时期。以我之见,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包括监察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尤其要培育现代法治意识,认识到法令制度是刚性的,是不能逾越的一条底线,人治与人情只能在法制轨道上延续,而不是超越法制的限阈,这才是现在应该培养的法治理念。

王安石曾说:“人善,人守法,君臣之间,正义与正义皆善。”

本站:宋代的台谏制度与党争密切相关,我们知道,在现代西方民主社会中,议会中的党派政治也相当激烈,这是不可避免的吗?

余:台谏制度在宋代成熟后,与宋代党争的关系从未断过。这里有必要。在宋代分权制衡的中央权力结构中,台湾的谏官代表着监督的权力,在士大夫的心目中,台湾的谏言代表着民意。一旦发生党争,党争双方往往依赖台湾的建议,希望自己的想法得到台湾建议的支持,即得到舆论的认可。所以正常情况下,比如西宁变法期间,新党和老党都在争取台谏的支持;包括后来元佑的转型。秦桧独裁时,为了维护其独立,让口头上攻击、进谏的台湾人成为其打手,保住他的权益。清远党禁期间,以韩侂胄为首的朝鲜党对以赵汝愚为代表的士大夫也是如此,并借助台湾劝谏击败对手。

宋代台谏制度和党争的关系之所以有时会掀起轩然大波,君权所起的主导性取向,仍需要充分的注意。台谏监督也好,发表公论也好,最终能否在政局运转中起作用,说到底还是取决于君主的用舍。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有的君主往往有意采取异论相搅的统治权术,在其可控范围内,让不同的政见互相争论,也容忍台谏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在庆元党禁中,韩侂胄之所以能把赵汝愚一派打压下去,就是因为他援引的台谏官最后得到了宋宁宗的全力支持,而倾向赵汝愚一派的台谏官则被皇帝彻底抛弃。

需要注意的是,宋代台谏与党争的关系与近代西方议会之间的党争有着本质的区别。宋代的党争是君主专制下君主决定是非的党争。当君权失控时,君主往往会有意偏袒某一方,或者不经意地将一些决策权转移到正确的阶段。因此,宋代的政党斗争往往影响整个政治局势,甚至改变历史走向,包括秦桧和韩侂胄的独裁统治。如果君主单独决定对错,可能会导致政治错误。

而西方的党争是在近代民主体制下开展的,已经没有了高高在上的君权,它最终取决于选民的意见。议会中的不同党派是持不同舆情的选民选出来的,他们在议会中表达不同的政见,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他们当初对选民承诺的政治主张。如果后来的时局演进证明该政党所表达的意见是正确的,选民还会继续投票选择这个党派,反之就会弃之而去。实际上,是选民的选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党派之争的性质,具有所谓程序正义和民意向背的成分在里面。这样一来,两者之间孰优孰劣是一目了然的。进入近代以来,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毕竟要比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台谏与党争更能够趋利避害。

为什么明清的监察制度没有沿袭宋朝?

本站:说起监察制度,我们会联想到明代臭名昭着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宋代的台谏制度有没有这种类似监察特务的情形发生?

余:总体而言,宋代没有间谍政治,包括太监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然而,宋代出现了严重的偏差。我们举几个例子。王安石变法期间,新党御史从苏轼的诗中发现一些诗句,说他是在嘲讽新法,于是把他关进御史台监狱,罗志接了所谓的“乌台诗案”,这是宋代著名的文字狱。当元佑越来越出名的时候,老党也以牙还牙,老党的进谏声称新党前总理蔡确在《车改亭》一诗中影射了听政治的高太后。高太后大怒,将蔡确贬到岭南,最后死在那里。在这两个诗歌案例中,都有谏官。在“车改亭诗案”中,一些旧党谏士参加了罗志,但一些旧党谏士明确表示反对。在秦桧独裁统治时期,台湾的抗议人士充当暴徒,诬陷他的政治对手。在迫害李广、、、张时,指使台谏宠臣成为许多诗文案例和历史案例,并表现出监视奸细的倾向。

明代的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这些机构是人所熟知的。中国古代王朝中的特务组织,以明代为特盛,历史学家吴晗和丁易都有相关的论着详加论述。关于厂卫的制度属性,在明史研究中,有些学者将其归入司法制度,也有学者将其归入监察制度。我则认为,两者兼具。从职能来讲,厂卫机构很明显也属于明代的监察主体。也可以说,它是兼具司法职能的特殊监察组织,或者是连带监察功能的特殊司法机构。而这两者的结合往往更可怕,也就构成了特务组织具有的特定属性。明代厂卫制度也给出了一个启示:在专制政体下面,监察和特务的界限是很容易模糊起来的,常态的监察机构也有可能滑向特殊的特务机构。1949年以前,蒋介石统治时期的CC派、蓝衣社、中统、军统,何尝没有这种双重职能在呢?

明代锦衣卫

本站:您在书中指出:“宋代台谏得人,其选任制度的严格完善固然是不可忽略的原因,但士大夫阶层的崛起及其以天下社会为使命,以公道名节为砥砺的自觉意识的形成,更是必须重视的历史条件。”这是说士风在某种程度上比制度设计更重要吗?

余:比如皮肤和头发的关系,制度就是皮肤,士大夫的谏官就是头发。我觉得用皮肤不存在头发就连着的比喻挺合适的。也就是说,没有宋代台湾训诫制度的平台,宋代的分权制衡就不可能有成功的表现。你还可以做一个进一步的类比,就是车主和皮衣的关系。如果把台湾的制度比作一件漂亮的皮衣,主人就是君主。如果君主保养好这件皮大衣,这件皮大衣会非常光鲜和温暖;另一方面,如果君主认为皮衣不好,就弃之不用,那就不行了。

我们还要注意大制度和小制度的关系。君主专制政体是大制度,宋代的台谏制度只是大制度下的小制度,也就是总体和局部的关系。如此一来,宋代台谏制度的最佳运作必须有三个要件:明君、贤相、真台谏。我们可以发现,两宋能够真正满足这些条件的大概就在仁宗朝,而仁宗朝台谏制度运作也确实最成功。两宋的士大夫,包括其风气,也不能一刀切。总体而论,两宋的士大夫风气还算是比较好的,像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文天祥等堪为代表。但在具体的士风上也是有转变的,王安石变法之后,士风开始变化;到徽宗中晚期,再有一变;南宋高宗和秦桧专政时期,士风又有一个转向;到光、宁以后士风每况愈下。而在秦桧专政结束到孝宗时期,士风曾一度抬升。不难发现,宋代士风的变化推移与整个台谏制度运行的盛衰轨迹实际上是同步的。

从根本上来说,整体文人风格的盛衰取决于君主专制下的政治生态。随着政治生态的恶化,学术风格呈下降趋势;只要君主能够有意识地认识到谏诤制度的重要作用,不仅谏诤制度,而且整个士人的文风也会很快振作起来。这在宋代的很多例子中都能找到。秦桧死后延续到孝宗朝,台谏一次;韩侂胄失陷后,台湾再次欢呼起来;石死后,台湾劝谏恢复正常。这说明,总的来说,制度平台的关键作用不容忽视。这也与上面提到的人治和法治密切相关。记得90年代关于近代中国转型的讨论中,有一场关于“制度决定论”还是“文化决定论”的争论,其实是人治与法治的另一种关系。在我看来,两者都不能忽视。回到你的问题,系统设计是刚性的,系统需要人来实现。

士大夫的风气,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必然随着制度的良性运转或恶性下滑而丕然生变。尽管不能说光宁以后的台谏官员都是相权的附庸或权相的走狗,也会有保持士大夫节概的个别真台谏出现,但总体来讲,台谏官的素质与风气在光宁以后转向庸劣与窳败,这与整个士风的衰颓是息息相关的。归结到士风振衰与制度设计哪个更重要,很显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好的制度必须有好的士风去推动,糟糕的士风必然使完善的制度也名存实亡。但两者的关系究竟良性循环还是恶性互动,说到底还是取决于君主专政的大制度与大环境,这才是两者的命门所在。

如果宋代的台湾训诫制度如此优越,为什么明清时期没有采用?

虞云国:这个问题不能简单而论。元代很明显是不设谏院的,明代基本沿用了元代的制度。元代虽不设谏院,没有谏官,但御史台还存在。自明代起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下设有各级御史长官和官员,御史系统也还是存在的。尽管名称已变,明代还是将各级都御史称为御史。在地方,十三个布政司也各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地方层级的御史也许比宋代中央的御史员额还多。另外在各省都设立了提刑按察司,按察司设立按察使、副使,相当于宋代监司中的宪司,但它更加专职,也更加强化。

明代除了都察院制度外,还有六部,与《尚书》六部相对应。每个部门都是按照官、户、礼、兵、刑、工六个部门来命名的,都给了中层官员。按照明朝的制度,侍从负责给六科的东西,劝谏,补缺,捡遗物,检查六百师的东西。劝谏、补缺、收集遗物的功能相当于劝谏前代官员,考察六百师的功能相当于帝王史。因此,从名分上看,它在宋代看似具有侍从、批驳、劝谏的功能,实则阉割了宋代批驳官可以监督君主决策的功能。在明代,我们不能封事,只能反驳,但反驳的力量相当有限,我们往往不敢反驳。因此,虽然诤臣的职能看似保留在名分中,但实际上,这部分诤臣诤君的权力在宋代被完全提取空,重点放在监察六官上。因此,在明朝,都察院和六部赐事实际上只针对官员,限制君主的部分基本为零。

清代承袭了明代都察院的制度,而后又把六科给事中完全改隶于都察院,这一走势与清代中央专制集权的强化是同步的。回顾历史,唐代御史台和谏院并置,各司其职;宋代台谏合一,两者同时拥有针对君权和行政权的监察职能。到了清代,表面上似乎台谏再度合一,但制衡君权的职能却彻底消失,重新退回监察机构单向指向百官的老路,实际上倒退到唐代以前。很明显,这时的监察制度只对皇帝负责,完全丧失了限制君权的职能,沦为专制皇权的御用工具。

元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黄仁宇指出,明清时期是第三帝国,元朝是第二帝国向第三帝国的过渡时期,第三帝国有很强的趋同性。刘子健认为,从南宋开始,中国古代君主的官僚政治开始转向内在趋势。他们都注意到了宋元时期的这个转折点。关于元朝,我们的思考还不够深入。元朝时,蒙古游牧民族进入中原,于是蒙古旧俗中落后的奴隶主与奴隶关系的残余被植入元朝政权。元史学者周在《帝制与皇权》中论述了这一点。事实上,元代君臣关系中,承载着深刻的主从关系印记。在这种情况下,废除谏庭、不设谏官和废除反驳制度只是表现的一个方面。虽然是在元代做广告,朝廷并没有设置谏官,但建议是“职当道言”。这个建议似乎也有劝谏官员的作用。但这只是说说而已。与宋代谏官权力的扩大相比,元代干脆废除了谏官。相比之下,制度差距太大,令人唏嘘。

明代与元代一体,尽管在制度建设上鼓吹继承唐宋,实际上承袭的却是元制。所以周良霄先生认为,在君臣等同主奴的名分上,尽管明代还有所讳饰而羞于承认,但君尊臣卑的差距却一仍元旧,甚至还超过了元代。朱元璋把《孟子》所讲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说成胡诌,还动不动就廷杖朝臣,表明在君尊臣卑方面比元代更厉害。明太祖尽管是农民造反坐了龙庭,但在君权至上方面却绝对是身体力行者,这点上远远不如宋太祖。我们当然不能仅仅归咎于皇帝个人品性,还要探寻更深层次的原因。

朱元璋

唐宋尤其是宋代台谏监察权的上升,与唐宋社会变迁后士绅权力的抬头大有关系。唐宋变迁以后,士大夫阶层开始崛起,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地方权益,也有地方分权的趋向,自然要求对传统的皇权有所制约。但士绅权力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自足生长的权力,它只能依附于皇权,通过皇权的认可来实现自身的诉求。所以宋代士大夫在君主官僚政体内占有绝对的权重,就是士绅权入朝的表现;而台谏言事权的加大和提升,也是这种权力的表征。在君主官僚体制的政治生态正常情况下,士绅权力可以借助台谏的监察权表达他们的意愿。在君主专制政体恶化情况下,士绅权力在这一政体中的代表人物也往往与君权同流合污,通过君权的认同或让渡来保护既得的权利。

另一方面,唐宋变革后,以小农租佃为社会经济主体的社会阶级关系,即地主与农民的直接对立。此时的地主阶级就是所谓的无身份地主阶级,其代表人物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君主专制,成为官僚士大夫集团。与此同时,中国传统君权也完成了自身的转型升级,成为了无身份地主阶级权益的代表和保护者。在地主和农民的对抗中,由于君主专制的强力控制,地方士绅的权力始终没有获得完全的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士绅只能求助于乞求君权的保护,所以明清时期的专制是收敛和加剧的,达到了中国君主专制的最高峰,这与整个社会阶层的变化有关。这是明清监察制度完全对皇帝负责的深层次原因,而不是像宋代那样出现分权制衡君权的趋势。

不必过度美化赵宋王朝

近年来,许多历史学家和爱好者对宋朝给予了高度评价,许多人提出宋朝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的观点。那么,宋代台谏制度所体现的权力制衡原则与西方民主社会的三权分立有何区别?

虞云国:我们讲到宋代时,要注意宋代历史文化的复杂多面性,它的时间跨度长,地域差别也很大,要获取一个总体面相并不容易。不妨仍以台谏制度为例,既要将其条文规定和实际运作区分开来,也要把它在极盛时期和极衰时期区分开来。另外,宋代史料具有丰富性,同一个课题,往往正反两方面都能找到充分的史料,例如王安石变法,肯定的,否定的,都能找到大量的依据,台谏制度也是如此。所以对宋代的总体评价一定要谨慎。

我对宋朝的总体评价还是比较高的,但属于宋朝历史的某些方面,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在文化层面,两个宋文华达到了巅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也超越了上一代,但政治历史更加复杂。一方面,需要肯定其政治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有了前所未有的完善和进步,宋太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创立的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后世的政治遗产。但是,也有必要看到宋代政治制度固有的负面影响,也有必要看到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变异和扭曲。台湾训诫制度也应该这样看。

现在确有历史学者和历史爱好者对宋代评价过高,宋史学界已有学者提醒注意这种偏差,呼吁不必过度美化赵宋王朝,对所谓“宋代顶峰论”表示质疑。在宋史学界之外,高估宋代的言论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历史爱好者,往往以点代面,以局部论全局,以个例作总论,是相当普遍的倾向。比如有人选了几个小故事,包括台谏的故事,就下全称判断,说宋朝不是专制王朝,还过分强调宋朝分权制衡成功的一面,而完全无视实际运作中的另一侧面。他们往往抓到一点就发议论、抒感慨,说宋代言论自由,思想开放,没有文字狱,其实我们刚才说到是有文字狱的。这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的学术研究,作为一种读史杂感,似乎也不必与其过分较真。另一种是把对宋代的高评和当下的“中国模式”联系起来,既违背历史,又歪曲现实。比如有人鼓吹宋朝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已经超越了利益集团,而现代中国俨然在实现宋朝超越利益集团的政治理念,“中国模式”实际上就是宋朝政治的核心理念。这就完全在歪曲历史、误导舆论了。即便以台谏系统的分权制衡而论,一方面应该适当地肯定,另一方面也不能背离君主专制政体的大背景,而将其极度美化。

宋代的台湾训诫制度与现代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也很明显。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相互制衡。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负责并服从另一方的状态。三权分立是一个稳定的三方制衡结构。即使西方一些国家是君主政体,比如英国、日本,君主也是虚拟君主,不凌驾于三权之上,君主也不参与三权。宋代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台湾训诫制度,其任免最终受制于君权,有时甚至受制于相权,但最终只对君权负责。因此,这种制衡只有在君权和相权自觉接受约束的情况下才能正常发挥作用。关键是君权是这种分权制衡结构的唯一主人和操纵者。当君主不甘心时,他可以随时随地破坏分权制衡的格局。因此,宋代的制衡结构是一种不稳定的三角制衡,君主政体并不像一些历史爱好者和历史误导者所说的虚拟君主政体。

于是,我们的结论也很清楚,在宋代这种分权制衡的结构中,只要有一个既身处其中、又主宰其上的专制君权的存在,就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君权专制与分权制衡的悖论,也就绝无可能由君主专制政体的母腹中成功地孕育和顺利地分娩出近代意义上真正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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