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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房投诉电话 上海公布遇出租车拒载、绕道投诉电话 指导乘客如何收集证据

2022-01-14 05:05化妆

即日起至2015年底,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拒出租车等顽疾专项整治。该站点的数据图

为严厉打击出租车拒载、多收费、绕道等行业顽症,本站记者9月25日从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获悉,自即日起至2015年底,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出租车拒载等行业顽症专项整治。

8个月内吊销117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在坚持对交通九大行业实施监管基础上,尤其将查处出租行业拒载等顽症作为重中之重。

2015年1-8月,上海市交通执法机构全行业立案16956件,同比增长6.77%,其中查处租赁行业违法案件6148件,同比增长42.81%。依法吊销出租汽车驾驶证117人,对252名驾驶员进行15日停驶,对部分车辆停驶单月违法率超过4%的出租企业9家。

下阶段,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将对出租汽车行业持续保持打击整治高压态势。一方面,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要保持零容忍,将集中有限的勤务力量,对两场两站枢纽区域、旅游景点、部分轨交站点等重点区域,在重点时段强化整治力度。在一个点位执法后立即转换其他点位,或在整治后几小时内再对该点位进行“杀回马枪”整治。另一方面,对涉及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行业顽症,执法部门将坚决予以严惩,该吊证的坚决吊证、该暂停营业的坚决暂停营业,强化企业约谈,督促企业加大内部管理,并加大对骨干出租企业的抽查力度。同时,针对执法力量紧缺的问题,执法部门也使出了“浑身招数”,如调派道口支队适时到市区支队进行增援整治,组织 部门、支队的团员年轻同志在休息时间增援一线执法。

执法人员通过汽车执法和收集证据

长期以来,出租汽车拒载案件呈现出表现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征,一直都是执法部门要面对的“硬骨头”。

为克服拒载取证难问题,进一步加强租赁行业执法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执法人员将在本市重点监管区域采取“以车执法”取证模式,重点加大对拒载等顽疾的查处力度,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租赁行业来之不易的良好窗口形象。

何为“执法人员乘车执法”?即由执法人员着便衣对存在拒载嫌疑违法行为的重点车辆实施核查,并对核查过程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如果核查发现出租车存在“拒载”行为的,执法人员可当即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交通执法人员身份,并对当事司机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如果乘客拒绝携带或绕道,可以通过电话投诉

本次集中整治,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信访办还专门梳理了出租车拒载等行业顽症的“投诉指引”,详细告诉乘客遇到上述情况,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什么是“拒绝”?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嫌“拒载”:1.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2.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3.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4.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其次,如遇“拒载”,乘客可拨打021-12345公众投诉热线,并尽可能提供以下线索:1。通过手机视频或录音记录拒签过程;2.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顶灯背面的公司名称和驾驶员服务证号码;3.事件发生的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4.如果有其他证人在场,请提供他们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执法人员表示,乘客提供的线索越完整,对调查处理投诉越有帮助。

同时,如遇“绕道多收费”等违法行为,乘客也可通过021-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并需提供以下线索:1.车费发票,确认发票上的公司名称、车号证号、乘车时间、金额等信息与车辆实际相符;2.有条件的记下车辆行驶路线,提供准确的乘车起讫地点。

在此次整治中,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对于拒载、绕过、滥收费用等行业顽疾,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暂停停业。同时,还将加强企业约谈,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附:上海出租车司机可被处吊销准营证和暂停营业15天的违法行为

可撤销的12种违法行为:

1.在当年内拒载或者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的行为达两次的;

2.收费超过标准一次以上或者超过五十元的;

3.出具违反本《说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费发票且多收费的;

4.收取车费后开具废发票或假发票;

5.恶意捉弄、侮辱或殴打乘客的;

6.停业期间继续经营;

7.利用客运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故意造成计价器不准确或者损坏,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实施欺诈的;

9.被处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盗窃公交卡内的资金;

11.擅自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与他人,经查实驾驶者载客营运的;

12 .其他严重侵害旅客利益的行为。

15种可被处暂停营业15天的违法行为:

1.收费过高;

2.擅自降价的;

3.仪表或公制仪表损坏,并在当前操作结束后继续运行;

4.擅自拆动计价器钳印的;

5.用运行中的物品挡住仪表的主面板;

6.故意造成公制路码表失准或损坏的;

7.未按规定开具车费发票或预付款凭证的;

8.未按规定输出营运数据的或者修改营运数据;

9.擅自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的;

10.未使用本人营运管理卡的;

11.隐瞒乘客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12.小客车驾驶员揽客合乘或者中客车合乘超过标准的;

13.取公交卡资金;

14.扰乱营业站点秩序;

15.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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