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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 党报刊文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

2022-02-18 09:25搞笑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来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各民族的前途命运。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命题,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特征、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民族工作也在这个过程中。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完善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不断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制度安排。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比较,我们党以实现和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根本目的,以一元国家结构的形式,采纳和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实现了继承历史传统与顺应国情的统一,维护了国家集权与照顾民族地区差异的统一,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尊重了民族的多样性,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两句话缺一不可。其中,民族团结是第一位的,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不可能有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不是我们要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国家的统一领导和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就会失去合法性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效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在新中国成立的过程中,我们党提出并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结束了中国“5亿人不统一”的局面,加快了中国革命胜利、民族解放和建立新政权的进程。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各族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夙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了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激发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和主动性。改革开放后,民族区域自治在巩固我国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把握发展战略机遇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世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主义浪潮兴起。在此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赋予了我们党和国家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强的凝聚力,经受住了各种严峻考验。近年来,敌对势力加紧向中国渗透,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相互联系、相互激化,制造了一系列恶性事件。对此,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力,成为对抗敌对势力分裂破坏、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性武器。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功能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是主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当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根本要求。一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具体制度安排,保障国家法令畅通,拓宽利益诉求表达的正式渠道,扩大各族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确保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二是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构建各民族间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互助共荣、和谐发展。坚持依靠和团结各族群众,推动群众在不同层次、以多种方式、多种形式流动互动,巩固各民族之间缺一不可的关系,不断增强民族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三是培养政治过硬、见义勇为、群众信赖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代表和知识分子工作,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四是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及时纠正对民族区域自治的错误、片面认识,使各族干部群众在一个地方思考、在一个地方努力,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凝聚正能量。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表明了我们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不仅是为了团结各民族,也是为了发展各民族。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通过民族合作和互助谋求共同发展和繁荣。在民族区域自治的设计和实施之初,我们充分考虑了经济因素。比如在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过程中,我们综合考虑了广西东西部的人口分布、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认为合作会带来双重收益,而分裂会带来两个不利。最后,我们决定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促进民族间互助和区域合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总方针政策与民族地区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而且为我们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区域发展支持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载体。无论是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体系,还是国家脱贫攻坚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民族自治地方都是重点,其目标都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形成各地区共同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指出,经济不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就不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以来,特别是近30年来,民族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总量从1984年的680.95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64.7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7倍,年均增长10.7%;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63.5亿元增加到8436亿元,增长131.9倍,年均增长18.4%。这两项指标无论是增长倍数还是增长速度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84.49亿元增加到57.07亿元,增长308.4倍。各族人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585元增加到22699元,增长38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从299元增加到6579元,增长21倍。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医疗等事业全面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民族地区进入了跨越式发展和科学发展的轨道,进入了发展最快、变化最大、惠及各族人民最多的时期。发展速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首次超过东部地区。这些伟大成就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地区和全国协调发展的制度功能。现在,我们形成了各民族平等互助、各地区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同全国人民一道,正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前进。

发挥“三个积极性”,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习近平同志强调,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当前,坚持完善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关键任务,充分发挥中央、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三个积极性”,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民族地区发展,着力打基础、破瓶颈,努力早日实现民族地区全面小康,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一是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着力加大对贫困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就业、教育等民生问题,着力解决无通路、无水、无电等实际问题,切实让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二是优化对口支援体系,做好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发展的对口支援,调动中央企业和社会慈善组织的积极性,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援,解决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仍然较低的问题,使支援的过程成为促进民族间交流交往和区域合作发展的过程。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和区域一体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产业跨区域有序转移,实现资金流、人流、物流、信息流有序流通。三是少数民族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自力更生、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边疆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下决心破除体制机制发展障碍,抢抓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新机遇,努力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增强造血功能。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落实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调整。这些法律法规贯穿了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明确每个地区、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必须整体遵守我们的法律,不能受我们法律的约束,也不能有选择地执法;明确各民族、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平等互助;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保证中央权威和政令畅通,把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统一起来,上级国家机关有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定职责。

习近平同志强调:“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当前,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方向,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把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运用到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解决,重点是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涉及民族因素的法律法规,要广泛征求各族群众的意见,这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地区实际,使法律真正发挥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清真食品管理、散杂居地区的民族事务治理等都需要进一步用法律加以规范,并建立适当的法律形式。

坚持严格执法。在国家层面,要坚持依法治国,履行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确保自治机关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自治权,制定实施加快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民族自治地方层面看,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实施,坚持依法治地方,在执行国家统一法令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从民族事务的角度看,要坚持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法律为准绳,违法一次,绝不搞法外宽严相济。法律保障什么权益,根据什么问题处理什么问题。对于极少数故意挑拨民族关系的犯罪分子,无论信仰什么民族、什么宗教,都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加强监督检查。要充分认识做好相关法律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扩大监督检查内容和对象的覆盖面,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自查与监督相结合、平时聚焦、真正落实法律精神的各方面协调配合长效机制。推动各族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提高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引导群众走合法维权之路,推动形成依法办事、想方设法解决矛盾、依靠法律的良好法治环境。

  只要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一定能够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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